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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通用图每个阶段的设计深度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方案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的需要;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材料采购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九条 为便于农户在经济收入增加后改善住房条件,每套通用图(包括建筑方案和施工图)应当有两种以上不同面积标准的户型,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续建。对续建应当写明分期施工方案、技术要点等。

  第二十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通用图编制工作中,或者在推广使用前,应当根据适用地域范围的地质条件、抗震设防烈度等,进行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设计,明确一般情况下的地基处理及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等基本方案。

第四章 技术经济政策

  第二十一条 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中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技术经济政策:

  (一)符合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要求;

  (二)严格执行当地农民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为总平面图设计范围;

  (三)通用图的编制与推广工作应当优先满足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使用需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进行设计。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通用图数量,应当根据本地困难群体比重确定;

  (四)突出特色,注重当地建筑文化的传承,充分体现民族文化、地域特点和时代特征;

  (五)满足防灾减灾要求,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

  (六)统筹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满足功能需求;附属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

  (七)使用的材料和工艺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通用图编制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正确引导:

  (一)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推动农村建筑技术进步;

  (二)注重环境保护,提倡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三)积极应用地方适宜性建材。

  第二十三条 鼓励通用图编制单位不断提高通用图的设计水平,引导全省农村住房建筑技术创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通用图建筑设计方案竞赛活动,并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获奖方案视为省级优秀设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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