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27号)
《云南省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3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活动,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要坚持规划、突出特色、保证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村新建与改造住房的工程、功能、环境等综合质量,保持农村住房的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和时代特征,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房通用图(以下简称通用图)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标准规范设计的,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供农民建造住房普遍使用的图纸。通用图应当在农村三层以下(含三层)住房建设与改造中推广使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推广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与推广使用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遵循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省地、卫生、美观的原则,做到以人为本、特色鲜明、便于实施、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用图制定、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过程中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鼓励节能、省地型绿色环保住房的设计和推广使用,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鼓励符合住房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方向的住房设计和推广使用,不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的技术进步,提高住房建设与改造的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