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奖励办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使指标更加科学合理;严格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促进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积极建立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实行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七)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分级调查处理原则,理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凡是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凡是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性质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政府或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实事求是、责权对等、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规范责任追究模式。完善和落实事故述职、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备案结案、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事故调查要依法实行事故调查组负责制,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强化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协作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十八)认识到位,加强领导。各区县、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科学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效”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顾全大局,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十九)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从基层、基础运行体系和秩序入手,加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力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