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建设,建立比较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四)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则,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根据《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矿山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及实施意见等相关综合监管规范性文件,以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全市安全生产。
(五)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已经出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案件审理制度,严肃错案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具体内容,加强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高案卷质量,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规范和激励全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互查,对市、区县制定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化解有关社会矛盾,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管理办法,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在标准、规范的强力推广落实中强化安全管理要求,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建立推广应用激励措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手段。严格过程监管,大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组建安全生产智囊团、专家库,扶持并规范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