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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因事定责,事责统一,责权对等”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改善就安全论安全,孤立地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把安全生产责任与相关具体事项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落实好过程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切实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加强区县、乡镇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各级政府、各行业(领域)都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外部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不但是安全生产管理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应当承担具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内因和外因的辨证关系,对该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管,主要应依靠其加强内部管理来实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外部安全监管不可能也不应该试图取代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区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调动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依法建立“内主外辅,职责分明,目标一致,合力共赢”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八)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职责关系。根据各级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行业职能监管与安全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经济发展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项目核准与审批、资金调拨、经济运行、过程监管等职能的同时要认真履行与安全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监管职责,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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