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地震风险概率分析确定的不同超越概率加速度反应谱曲线,其周期成分应包含桥梁的基本周期;
2、应按地震重现期给出E1地震和E2地震两个不同等级的地震动参数;
3、设计指定深度与加速度反应谱相吻合的拟合设计加速度时程不应少于3组,每组同时包含三个方向的时程,且任意两组间同方向时程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应小于0.1;
4、当桥梁结构基本周期大于3.0s时,拟合设计加速度时程的持续时间不宜短于40s。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各土层的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判别、地震稳定性、剪切波速测试结果、地基及基础建设方案等方面内容。当桥址位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做出相应的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及发震断裂对桥梁抗震性能的影响评价。对有特殊土动力学性质的场地,应给出确切的抗震性能评价结果。
(四)推荐方案的抗震性能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抗震设防标准;
2、地震动参数、地震影响和地震作用;
3、主要构件的损伤容许值和抗震安全性验算要求;
4、结构计算模型及主要的原始输入数据说明,支承及连接条件、结构耗能体系;
5、计算软件名称,并对计算结果作分析论证;
6、结构地震反应计算结果;
7、在E1和E2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抗震安全性验算结果;
8、结构构造措施(当桥址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抵抗场地变形或地基失效的措施)。
(五)试验研究报告应内容翔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六)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的桥梁,或者采用新材料的桥梁,应提供有关适用性论证资料(包括应用实例、试验资料、理论研究等)和必要的审批文件,明确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养护细则。
(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现行《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抗震设防标准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桥梁,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