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跨跨度超过50m或者联长超过150m,且曲率半径小于15b(b为桥宽)的曲线桥;
4、单跨跨度超过80m,且属于结构动力特性复杂的异型桥梁;
5、墩高超过30m,且在E2地震作用下允许结构进入塑性区的高墩桥梁;
6、上部结构重心位置位于悬臂盖梁,且重心位置的悬臂长度≥5m的桥梁。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本技术要点组织专项论证时,应至少有3名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专项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应少于5名。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但抗震设防目标不得低于本要点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见附录)及相应的规划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已实施可行性研究的桥梁工程)及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属于特殊设防类,即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工程);
(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桥梁推荐方案的结构抗震分析报告;
(七)抗震试验研究报告(仅限已进行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桥梁工程);
(八)参考使用的国内外技术标准、工程实例及相关审批文件(仅限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的桥梁,或者采用新材料的桥梁工程)。
第六条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论证工程选址、道路设计等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并说明本工程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作用。
(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及场地地震动分析应按不低于现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II级工作要求实施,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相关内容,并满足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