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
2、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但在结构体系、抗震措施、抗震分析和结构抗震性能等方面不尽合理,或存在局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局部修改报告,经原专项论证组确认“可行”,出具结论意见,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其执行情况。
3、对设防标准、桥位选择、结构体系和抗震安全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者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八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的E1地震,是指一级设防水准地震,重现期为475年,相当于设防地震;E2地震,是指二级设防水准地震,重现期为2500年,相当于罕遇地震。
第十九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
附件:
市政公用设施城镇桥梁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申报工程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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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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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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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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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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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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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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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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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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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防烈度
| 度(______g)、设计地震第______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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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防类别
| ___________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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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等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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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设计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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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净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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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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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跨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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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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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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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采用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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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相关试验或者理论分析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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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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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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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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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持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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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计算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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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计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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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设计目标、采取的抗震技术措施及其适用性和可靠性、特殊部位的加强措施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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