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的通知
(建质[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的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城镇桥梁工程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桥梁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工作,根据《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下列城镇桥梁工程:
(一)主跨跨径150m及以上的斜拉桥、悬索桥等缆索承重桥梁以及拱桥;
(二)立体交叉线路为3层及3层以上(不计地面道路及地道)的大型互通立交桥梁;
(三)采用国内尚无工程应用实例的减震、隔震技术(以下简称特殊减震、隔震技术)或结构材料超越现行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材料)的桥梁;
(四)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g为重力加速度)的下列桥梁:
1、建设在软弱土、液化土层等现行设计规范定义为对桥梁抗震不利的地段,且单跨跨度超过80m或总长超过500m的桥梁;
2、联长超过250m的连续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