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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试行)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试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

目 录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1:5万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技术指标
  4.1    数学基础
  4.2    定位要素
  4.3    地貌
  4.4    交通运输用地
  4.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4.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4.7    地类图斑
  4.8    零星地类
  4.9    行政界线
  4.10   基本农田要素
  4.11   注记
  5   1:1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5.1    数学基础
  5.2    定位要素
  5.3    地貌
  5.4    交通运输用地
  5.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5.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5.7    地类图斑
  5.8    零星地类
  5.9    行政界线
  5.10   基本农田要素
  5.11   注记
  6   1:25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6.1    数学基础
  6.2    定位要素
  6.3    地貌
  6.4    交通运输用地
  6.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6.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6.7    地类图斑
  6.8    零星地类
  6.9    行政界线
  6.10   基本农田要素
  6.11   注记
  7   1:5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7.1    数学基础
  7.2    定位要素
  7.3    地貌
  7.4    交通运输用地
  7.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7.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7.7    地类图斑
  7.8    零星地类
  7.9    行政界线
  7.10   基本农田要素
  7.11   注记
  8   1:10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8.1    数学基础
  8.2    定位要素
  8.3    地貌
  8.4    交通运输用地
  8.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8.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8.7    地类图斑
  8.8    零星地类
  8.9    行政界线
  8.10   基本农田要素
  8.11   注记
  9   1:40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9.1    数学基础
  9.2    定位要素
  9.3    地貌
  9.4    交通运输用地
  9.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9.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9.7    地类图斑
  9.8    行政界线
  9.9    基本农田要素
  9.10   注记

前  言

  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体系,保证系列比例尺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制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对本规范的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范相抵触,并须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耀林、温明炬、韩永顺、张炳智、孙毅、李万东、曾珏、焦利民、高莉、辛丽璇、李琪、吴明辉、杨祝辉、杨淳惠、汪莹、刘中秋、周莲芳、梁耘、曾巍、霍淼、牛春盈、白晓飞。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由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核查成果数据库(1:1万)逐级综合缩编到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1:400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技术指标,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核查成果数据综合缩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本规范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规范性文件均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规范性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7941.1           数字测绘产品质量要求
  GB/T18315            数字地形图系列和基本要求
  GB/T 18316       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
  GB/T19231            土地基本术语
  GB/T7929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5791-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TD1001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1003-94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省级汇总技术规程
  TD/T1016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H/T 1008-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
  CH/T 1010-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000、1:50000数字栅格地图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
  3.1 要素feature
  真实世界现象的抽象。
  3.2 拓扑关系 topological relation
  指满足拓扑几何学原理的各空间数据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即用结点、弧段和多边形所表示的实体之间的衔接、关联和包含等关系。
  3.3 位置精度 positional accuracy
  空间点位获取坐标值与真实坐标值的符合程度。
  3.4 属性精度 attribute accuracy
  指获取的属性值(编码值)与真实值的符合程度。
  3.5 逻辑一致性 logical consistency
  空间数据在逻辑关系上的一致性。
  3.6 完备性  self-contained
  数据内容完备地表达了需要表达的信息。

4 土地利用数据缩编的基本原则


  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应合理概括区域土地利用语义特征,图斑归并时遵循土地利用类型属性邻近优先原则。
  (2)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前后土地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的视觉对比应保持一致,对主要一级地类的面积比例变化进行控制。
  (3)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时应保持要素的区域分布特征,如土地利用类型图斑的大小、密度等区域特征及其区域之间对比、道路网分布密度特征等。
  (4)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时应考虑要素综合的优先级,次要地物避让重要地物。
  (5)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时应保持要素的地理特征,如岸线的类型特征、水系分布特征等,保持特定要素的特殊形态特征,如建设用地、机场等的规则轮廓特征等。
  (6)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后各要素之间空间关系协调,保持逻辑一致性。
  (7)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应保证综合后要素的位置精度和属性精度,并保持数据完备性。

5 1:5万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技术指标

  5.1 数学基础
  1:5万比例尺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经纬度坐标系统,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2 定位要素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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