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小图斑间距
最小图斑间距指相邻的两个岛状图斑之间最小间隙。1:10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为0.2mm(实地间距200m).
(3)地类图斑界线的最小弯曲度
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9.8 零星地类
小于上图图斑面积指标80%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园地等可用相应的独立符号表示。零星地类或独立符号的技术指标主要有数量指标和密度指标。
表 9-4 零星地类上图密度和数量标准
分区
| 密度指标(个/dm2)
|
高破碎度区
| 12-18
|
中高破碎度区
| 6-12
|
中低破碎度区
| 2-6
|
低破碎度区
| 0-2
|
9.9 行政界线
(1)1:100万土地利用图中的行政界线表示国界、省界、地市界3个级别。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挂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9.10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9.11 注记
(1)注记类型:1:10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省注记、地市注记、县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低等级行政注记;行政名称注记位置在各级政府所在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和部分重要的单线河流。
(4)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5)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7)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10 1:40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10.1 数学基础
1:40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的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经纬度坐标系统,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10.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
10.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48k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表示出我国主要铁路。
(4)表示高速公路、国道和具有重要意义的低等级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1~2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600~3200km
2);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2~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3200~4800km
2);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4800km
2)。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10.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2)双线河中的水坝,择要选取。
(3)河流上图长度、平行间距
表 10-1 1:400万河渠的长度、间距综合技术指标
密度分区
| 实地河渠密度(km/km2)
| 选取长度
| 图上平行间距
|
图上(mm)
| 实地(km)
| 图上(mm)
| 实地(km)
|
密区
| >2.0
| 8
| 32
| 3
| 12
|
稠密区
| 1.0~2.0
| 8~10
| 32-40
| 4
| 16
|
中密区
| 0.3~1.0
| 10~12
| 40-48
| 5
| 20
|
稀疏区
| 0.1~0.3
| 12
| 48
| 6
| 24
|
极稀区
| <0.1
| 基本全取
| 基本全取
|
(4)河流单双线的上图指标:当河流实地宽度大于阈值1600m时,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当河渠实地宽度小于(含)阈值1600m时,不依比例尺用0.1~0.4mm渐变单线表示。
(5)湖泊、坑塘的上图标准:湖泊、坑塘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6平方千米)的,一般全取;在湖塘密集区,作适量选取,但只取舍,不合并。水库,一般全取,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依比例尺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的用符号表示。在干旱地区,湖、水库图上面积在0.8-1平方毫米之间的夸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小于0.8平方毫米的可适当选取用点状符号表示。
(6)小于0.5×0.6毫米的河渠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7)海岸线综合应保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准确,岸段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凸向海域的岸段,一般应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向陆地的岸段,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小于0.5×0.6毫米的岸部弯曲细部,一般应舍去拉直。河流入海处,应注意反映三角洲和三角港的图形特点。
(8)岛屿综合应保持岛屿轮廓形状特征和位置准确性。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一般应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6平方千米)一般可舍去,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要酌情选取,并放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为显示群岛、列岛的分布特征,还要适当选取一部分小于1平方毫米的岛屿,并用实点表示。岛屿综合时,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海洋中的礁石应适当选取。已有相应比例尺海洋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岛等测绘图件的,应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的测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