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的通知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5.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水位点、图幅内最高点、凹地最低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道路交叉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1:5万土地利用图上每平方分米(实地25km2)注记高程点1-2个。
  5.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600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道路的宽度:当道路图上宽度大于等于1mm(实地宽度50m)时,按图斑表示;当道路图上宽度小于图上1mm(实地宽度50m)时,用线状符号表示。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1:5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完整表示出全部的营运铁路网,舍去一些专用线、短小的分叉等。
  (4)1:5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表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镇道路和部分重要农村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1:5万土地利用图中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3~4平方厘米(实地面积75~100公顷);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4~6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00~150公顷);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6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50公顷)。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5.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2)图上长度大于1cm(实地长度500m)的陡岸和长度大于4cm(实地长度2000m)的堤岸应选取。
  (3)双线河中的拦水坝、水闸,择要选取。
  (4)河渠上图长度、平行间距见下表。
  表5-1 1:5万河渠上图长度、平行间距标准

密度分区

实地河渠密度(km/km2

选取长度

图上平行间距

图上(mm)

实地(m)

图上(mm)

实地(m)

极密区

>2.0

8

400

5

250

稠密区

1.0~2.0

8~10

400~500

5

250

中密区

0.3~1.0

10~12

500~600

6

300

稀疏区

0.1~0.3

12

600

8

400

极稀区

<0.1

基本全取

基本全取


  (5)河渠单双线的上图指标:当河渠实地宽度大于阈值20m时,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当河渠实地宽度小于(含)阈值20m时,不依比例尺用0.1~0.4mm渐变单线表示。
  (6)湖泊、坑塘的上图标准:湖泊、坑塘图上面积大于2平方毫米(实地面积0.5公顷)的,一般全取;在湖塘密集区,作适量选取,但只取舍,不合并。水库,一般全取,图上面积大于2平方毫米的依比例尺表示;小于2平方毫米的用符号表示。在干旱地区,湖、水库图上面积在1.5-2.0平方毫米之间的夸大到2平方毫米表示;小于1.5平方毫米的可适当选取用点状符号表示。
  (7)小于0.5×0.6毫米的河渠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8)海岸线综合应保持岸线类型的地理特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准确,保持岸段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凸向海域的岸段,一般应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向陆地的岸段,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小于0.5×0.6毫米的岸部弯曲细部,一般应舍去拉直。河流入海处,应注意反映三角洲和三角港的图形特点。
  (9)岛屿综合应保持岛屿轮廓形状特征和位置准确性。图上面积大于1.5平方毫米的一般应表示,小于1.5平方毫米一般可舍去,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要酌情选取,并放大到1.5平方毫米表示。为显示群岛、列岛的分布特征,还要适当选取一部分小于1.5平方毫米的岛屿,并用实点表示。岛屿综合时,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海洋中的礁石应适当选取。已有相应比例尺海洋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岛等测绘图件的,应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的测绘资料。
  5.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1:5万比例尺县级土地利用图中包括村级、乡镇级、县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根据主次的原则优先选取位于交通线、道路交叉口、关隘、国境线等地的居民地。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上面积大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一般全取,依比例尺表示;小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用点状地物表示。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综合取舍应正确反映其与其它地类面积的对比关系和人地关系。
  5.7 地类图斑
  (1)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表5-2 1:5万全国各类用地上图面积标准

上图指标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

土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图上面积(mm2

5.0

5.0

9.0

9.0

3.0

3.0

9.0

3.0

实地面积

(公顷)

1.25

1.25

2.25

2.25

0.75

0.75

2.25

0.75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