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小于0.5×0.6毫米的河渠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8)海岸线综合应保持岸线类型的地理特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准确,岸段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凸向海域的岸段,一般应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向陆地的岸段,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小于0.5×0.6毫米的岸部弯曲细部,一般应舍去拉直。河流入海处,应注意反映三角洲和三角港的图形特点。
(9)岛屿综合应保持岛屿轮廓形状特征和位置准确性。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一般应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25公顷)一般可舍去,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要酌情选取,并放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为显示群岛、列岛的分布特征,还要适当选取一部分小于1平方毫米的岛屿,并用实点表示。岛屿综合时,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海洋中的礁石应适当选取。已有相应比例尺海洋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岛等测绘图件的,应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的测绘资料。
8.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1:5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中包括省、市、县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及部分重要低等级居民点。
(2)根据主次的原则优先选取位于交通线、道路交叉口、关隘、国境线等地的居民地。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上面积大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一般全取,依比例尺表示;小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用点状符号表示。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综合取舍应正确反映其与其它地类面积的对比关系和人地关系。
(5)1:50万土地利用图上可表示部分重要低等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但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应适中,1:50万土地利用图上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指标见下表。
表 8-2 1:50万密度分区标准
密度分区
| 实地每百km2内居民地数量
| 图上密度(个/dm2)
|
极密、稠密区
| >110
| 20~40
|
中密区
| 60~110
| 12~30
|
稀疏区
| <60
| 3~7
|
注:居民点密度计数包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斑。
|
8.7 地类图斑
(1)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表 8-3 1:50万全国各类用地上图标准
上图指标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图上面积(mm2)
| 4.0
| 2.0
| 6.0
| 6.0
| 2.0
| 2.0
| 5.0
| 2.0
|
实地面积
(公顷)
| 100
| 50
| 150
| 150
| 50
| 50
| 125
| 50
|
(2)最小图斑间距
最小图斑间距指相邻的两个岛状图斑之间最小间隙。1:5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为0.2mm(实地间距100m)
(3)地类图斑界线的最小弯曲度
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8.8 零星地类
小于上图图斑面积指标80%但具有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园地等可用相应的独立符号表示。零星地类或独立符号的技术指标主要有数量指标和密度指标。
表 8-4 零星地类上图密度和数量标准
分区
| 密度指标(个/dm2)
|
高破碎度区
| 12-18
|
中高破碎度区
| 6-12
|
中低破碎度区
| 2-6
|
低破碎度区
| 0-2
|
8.9 行政界线
(1)1:50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行政界线包括县界、市界、省界和国界四个等级境界。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挂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8.10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8.11 注记
(1)注记类型:1: 5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地市注记、县注记、乡镇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低等级行政注记;行政名称注记位置在各级政府所在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和部分重要的单线河流。
(4)交通运输用地注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部分重要的低等级道路名称。
(5)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6)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7)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9 1:10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9.1 数学基础
1:10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的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经纬度坐标系,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9.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9.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水位点、图幅内最高点、凹地最低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道路交叉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
9.4 交通运输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