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小图斑间距
最小图斑间距指相邻的两个岛状图斑之间最小间隙。1:25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为0.4mm(实地间距100m)
(3)地类图斑界线的最小弯曲度
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7.8 零星地类
小于上图图斑面积指标80%但具有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园地等可用相应的独立符号表示。零星地类或独立符号的技术指标主要有数量指标和密度指标。
表 7-4 零星地类上图密度和数量标准
分区
| 密度指标(个/dm2)
|
高破碎度区
| 12-18
|
中高破碎度区
| 6-12
|
中低破碎度区
| 2-6
|
低破碎度区
| 0-2
|
7.9 行政界线
(1)1:25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行政界线包括乡镇界、县界、地市界、省界和国界。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挂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7.10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7.11 注记
(1)注记类型:1:25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地市注记、县注记、乡镇注记、行政村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自然村注记;市县、乡镇、行政村名称应注记在各级政府所在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和部分重要的单线河流。
(4)交通运输用地注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部分重要的乡镇道路名称。
(5)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6)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7)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8 1:5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8.1 数学基础
1:50万比例尺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经纬度坐标系统,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8.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个别特殊形状区域的土地利用挂图可采用斜方位定向。
8.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水位点、图幅内最高点、凹地最低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道路交叉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1:50万土地利用图上每平方分米(实地2500km
2)注记高程点2-3个。
8.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6k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表示出全部的营运铁路网,舍去一些专用线、短小的分叉等。
(4)表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具有重要意义的低等级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2~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50~75km
2);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3~4平方厘米(实地面积75~100km
2);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4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00km
2)。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8.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2)图上长度大于1cm(实地长度5km)的陡岸和长度大于4cm(实地长度20km)的堤岸应选取。
(3)双线河中的拦水坝、水闸,择要选取。
(4)河渠上图长度、平行间距
表 8-1 1:50万河渠上图长度、平行间距标准
密度分区
| 实地河渠密度(km/km2)
| 选取长度
| 图上平行间距
|
图上(mm)
| 实地(km)
| 图上(mm)
| 实地(km)
|
极密区
| >2.0
| 8
| 4
| 3
| 1.5
|
稠密区
| 1.0~2.0
| 8~10
| 4~5
| 4
| 2
|
中密区
| 0.3~1.0
| 10~12
| 5~6
| 5
| 2.5
|
稀疏区
| 0.1~0.3
| 12
| 6
| 6
| 3
|
极稀区
| <0.1
| 基本全取
| 基本全取
|
(5)河渠单双线的上图指标:当河渠实地宽度大于阈值200m时,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当河渠实地宽度小于(含)阈值200m时,不依比例尺用0.1~0.4mm渐变单线表示。
(6)湖泊、坑塘的上图标准:湖泊、坑塘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25公顷)的,一般全取;在湖塘密集区,作适量选取,但只取舍,不合并。水库,一般全取,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依比例尺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的用符号表示。在干旱地区,湖、水库图上面积在0.8-1平方毫米之间的夸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小于0.8平方毫米的可适当选取用点状符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