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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二十四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采用替代法处理:
  (一)采用保证提供方所适用的风险权重函数。
  (二)采用保证人评级结果对应的违约概率。如果商业银行认为不能采用完全替代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评级与保证人评级之间的某一个评级的违约概率。
  (三)将风险暴露视作保证人的暴露,采用保证的标准违约损失率。如保证人为该笔保证采用了其他风险缓释工具,可继续对标准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四)如果信用保护与风险暴露的币种不同,即存在币种错配,则认定已保护部分的风险暴露将通过折扣系数H(下标fx)予以降低。

G(下标a)=G×(1-H(下标fx))

  其中:
  G(下标a)为信用保护覆盖并经币种错配调整后的风险暴露;
  G为保护部分的名义价值;
  H(下标fx)为适用于信用保护和对应负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第二十五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可以采用替代法;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自身的违约概率和风险权重函数,由银行估计该类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损失率。
  在两种方法中,无论调整违约概率还是违约损失率均不反映“双重违约”的作用。采用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方法得到的风险权重不得低于与保证人可比的、直接贷款的风险权重。
  第二十六条 同一风险暴露由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且不划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初级内部评级法不同时考虑多个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信用等级最好、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最优的保证人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处理。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如果历史数据能够证明同一风险暴露由多个保证人同时保证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大于单个保证,允许商业银行考虑每个保证人对降低风险的贡献,并表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

第五章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第二十七条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将风险暴露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如信用保护由一个信用保护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也应细分为几个独立的信用保护。细分的规则应使信用风险缓释发挥最大作用。
  第二十八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同一风险暴露采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采用此种方法处理的商业银行应证明此种方式对风险抵补的有效性,并建立合理的多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方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附件1到附件4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本指引中采用了标准普尔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本指引,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提高信用风险抵补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合作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2:初级内部评级法金融质押品的标准折扣系数
  附件3:初级内部评级法优先债项已抵质押部分的违约损失率
  附件4:衍生工具净总比率(NGR)的计算例子

  附件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包括的范围

抵质押品

金融质押品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八)其他国家或地区主权以及由该国或地区监管当局认定为主权的公共企业所发行的BB-及以上级别的债券;其他机构发行的BBB-及以上级别的债券;评级在A-3/P-3及以上的短期债务工具;

(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债券:

1.银行发行;

2.交易所交易;

3.具有优先债务的性质;

4.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5.虽没有外部评级,但发行人发行的同一级别债券外部评级为BBB-或A-3/P-3及以上。

(十)公开上市交易股票及可转换债券;

(十一)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或类似理财产品;

(十二)投资于以上股票或债券的可转让基金份额,且基金应每天公开报价。

应收账款

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务应收账款: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合格的应收账款不包括与证券化、从属参与或信用衍生工具相关的应收账款。

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

(一)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商用房、居民住房,不含工业用房;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建设商用房或居民住房的土地使用权。

其他抵质押品

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之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符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认定和管理要求的抵质押品。

净额结算

(一)表内净额结算;

(二)回购交易净额结算;

(三)场外衍生工具及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保证

(一)主权、公共企业、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

(二)外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三)虽然没有相应的外部评级,但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相当于外部评级A-及以上水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信用衍生工具

(一)信用违约互换;

(二)总收益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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