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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三章 合格净额结算

  第十四条 合格净额结算的认定要求:
  (一)具有法律上可执行的净额结算协议,无论交易对象是无力偿还或破产,均可实施。
  (二)在任何情况下,能确定同一交易对象在净额结算合同下的资产和负债。
  (三)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暴露。
  第十五条 合格净额结算包括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表内净额结算、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净额结算、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场外衍生工具净额结算和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合格净额结算缓释信用风险时,应持续监测和控制后续风险,并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的风险暴露。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建立估计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的程序,规定每笔表外项目采用的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表内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并按下式计算净风险暴露(E(上标*)):
  E(上标*)=max{0,表内风险暴露-表内负债×(1-H(下标fx) )}
  其中:
  表内风险暴露和表内负债为商业银行对同一债务人在有效净额结算协议下的表内资产和负债。
  H(下标fx)为表内风险暴露与表内负债存在币种错配时的折扣系数。
  第十八条 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可将回购的金融资产视作金融质押品,适用本指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在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净额结算进行处理。
  (一)商业银行应就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分别进行净额结算。只有当所有交易逐日盯市且质押工具均为银行账户中的合格金融质押品时,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的轧差头寸才可以按照净额结算处理。
  (二)商业银行对回购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时,违约风险暴露按下式计算:

 E(上标*)=max〔0,[(∑(E)-∑(C))+∑(E(下标5)×H(下标5)+∑(E(下标fx)×H(下标fx)]〕

  其中:
  E(上标*)为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E为风险暴露的当前价值;
  C为所接受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E(下标5)为给定证券净头寸的绝对值;
  H(下标5)为适用于E(下标5)的折扣系数;
  E(下标fx)为与清算币种错配币种净头寸的绝对值;
  H(下标fx)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三)满足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要求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考虑证券头寸的相关性,使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回购交易中风险暴露和质押品的价格波动。使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风险暴露 的商业银行,公式为:
  E(上标*)=max〔0,[(∑E-∑C)+VaR]〕
  其中:
  VaR为前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
  商业银行不满足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要求,可以单独向监管部门申请利用内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回购交易的潜在价格波动,并利用一年的数据对结果进行返回检验,证明模型的质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在使用场外衍生工具或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进行信用风险缓释时,交易对手的净风险暴露应为当前暴露净额与潜在暴露净额之和:
  (一)当前暴露净额,为单项合约的正、负市值之和中的正值。
  (二)潜在暴露净额(A(下标Net) ),由下式计算:
  A(下标Net)=0.4×A(下标Gross)+0.6×NGR×A(下标Gross)
  其中:
  A(下标Gross)为净额结算协议下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合约的潜在暴露净额之和,等于每笔交易合约本金乘以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的总和。
  NGR为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与重置成本总额的比率。经监管部门批准, NGR既可以基于单个交易对手,也可以基于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所有交易。商业银行应持续使用经批准同意的方法。以上两种方法计算NGR的具体说明见附件4。
  商业银行也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算交易对手的净风险暴露,但应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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