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惩治贪污贿赂法》。根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惩治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经过两年多的调查、论证,已拟出草案。现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现的新情况,正在进一步研究和修改中。
——打击偷税抗税和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和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了对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活动的打击,维护国家税收和工商管理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五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罪案38091件,假冒商标罪案5105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7亿元。
反贪污贿赂犯罪涉及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办案中,各级检察院注意严格分清罪与非罪界限,不断提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我们总结和推广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这主要是:(1)区分贪污贿赂犯罪与正常交往应酬的界限,分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纪违法的,哪些是犯罪的,对确有犯罪事实和确凿证据的犯罪分子坚决查办,决不手软,但在定性时不拔高,定罪时不凑数;(2)对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的行动,重点查办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和为获取“回扣”而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3)对于重要岗位上的涉嫌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事先建议党委、政府适时进行人事调整,避免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脱节,同时,严格保守侦查秘密,防止侦查对象畏罪潜逃,并注意维护企业的声誉;(4)在侦查工作中,不轻易冻结企业的银行帐户,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受审查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科研和业务活动;(5)凡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有争议的,不轻易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凡是拿不准的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6)大力加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针对发案单位暴露出来的漏洞主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整改,促进会计、审计、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完善,健全防范机制。
(二)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检察机关的又一个工作重点。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相互配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严打”斗争。1988年至1992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2959565名,经审查已批准逮捕2568250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2904820名,经审查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507247名。在批捕、起诉工作中,各级检察院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细枝末节的原则,依法从快批捕、起诉,防止贻误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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