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带头办案,分级办理大案要案。从高检院到地方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带头查办大案要案的制度。领导干部深入第一线,研究案情,指挥侦查、取证,解决困难,取得了主动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了分级负责办理大案要案的制度;中央国家机关的大案要案和涉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案件,由高检院为主查办;涉及司局级干部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为主查办;涉及县处级干部的案件,由地、州、市级检察院为主查办。采取这些措施,加强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有利于排除干扰,侦破案件,制服罪犯。
——开展举报工作。1988年3月,广东省深圳特区市检察院首创了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高检院迅速推广了这个好经验。全国已有3600多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机构,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举报工作。通过举报受理的贪污贿赂线索73万件次,已立案侦查15万多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21万多件已移交有关部门办理。还查办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922件,查办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案件328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6080名。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受理、初查、立案侦查、保护、奖励和信息反馈等一套制度,1991年5月高检院公布了《
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举报线索已经成为侦查案件的主要来源。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形式,它推动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顺利进行,并为其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建立反贪污贿赂局。1989年夏,高检院肯定和推广了广东省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局的做法,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支持。全国绝大多数省级检察院,部分市、县检察院,已先后在原经济检察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了反贪污贿赂局。经过组织调整,充实办案力量,增添技术装备,强化集中统一指挥,加强了秘密调查工作,培养了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队伍,推进了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经过几年的实践,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能力已有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了查办贪污贿赂罪案的侦查体制。在检察机关中建立反贪污贿赂局,有助于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监督,这是针对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而采取的重要组织措施,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
——实行内部双重制约制度。从1989年起,各级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实行了内部制约制度,把侦查、预审工作与审查逮捕、起诉工作分开,分别由反贪污贿赂局和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办理;对不服免诉的申诉,由上一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处理。实行这个制度,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差错,出了差错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
——加强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录像等宣传媒介和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查办贪污贿赂罪案的情况,宣传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高检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共举办大中型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展览129次,参观人数达700多万人次,提高了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透明度,调动了人民群众参加反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