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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读性传播:法律传播中的语言解码与理解

  

  因此,法律语言游戏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法律语言游戏具有异质性。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律在具体形式、内容、施政等方面具有多样性;另一方面,法律语言游戏之间存在家族相似性。这使得法律语言游戏可以被理解和延续。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传播过程中,不能仅仅在一个抽象层次上把法律概念传播出去,而要将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放在具体的日常生活中。同时,在具体传播的时候,考虑受众对规则能力的掌握程度。


  

  综上所述,下列的法律语言传播实例,正是印证了维特根斯坦提出的“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形式”的哲学思维。


  

  传播实例一:回到具体的生活语境中


  

  笔者在基层法庭的一个债务纠纷庭审中,遇到这样的对话:


  

  法官问:“原告你有什么诉讼请求?”


  

  原告答:“我没什么诉讼请求,我让他还钱。”


  

  法官问:“被告,你有什么答辩意见?”


  

  被告答:“我没有什么答辩意见,我没钱还。”


  

  “诉讼请求”,在具体的生活语境中,就是你到法院要干嘛呢,要法官帮你做什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是要把对方欠下的钱要回来;“答辩意见”就是人家告你了,你有什么不同的意见,是不是对方乱说,还是你没什么意见等等,因此,这个时候,法官如果使用“法言法语”,显然没办法让当事人明白,而是应该回到具体生活语境中,将这些专业术语转换为日常语言,让当事人理解,使得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传播实例二:关注语言家族相似性的实际使用


  

  2007年发生在广州的许霆案,之所以在社会中发生如此大的争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院对“盗窃”这个法律术语的理解与日常生活经验中的概念有出入。


  

  “盗窃”既是日常生活用语,也是法律术语。了解它的用法,需要嵌入具体的“生活形式”。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可以对特定事件进行归类。根据日程生活常识判断,“盗窃”一个主要特征是以秘密的和非法的方式进行,与此相比较,许霆行为在这方面不具有典型特征。许霆取款是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自动柜员机对一切交易都留有记录,而且自动柜员机前都有监控录像。同时,许霆并没有采取破坏系统等非法手段,与正常的取款并无区别。许霆的取款行为显然没有一点“秘密”成分,法官的定性显然扩大或改变了“秘密”和“盗窃”的含义。


  

  从生活形式的相似性来看,许霆的行为与“侵占”而言更具有家族相似性。刑法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属侵占罪。所以应该把自动柜员机的错误,看成类似遗忘的疏忽行为更容易让人接受。因为自动柜员机的功能如同银行的职员。银行职员犯了错误,多给了顾客的钱,这不能算顾客盗窃。但顾客若据为己有不还,就犯了侵占罪。[6]


  

  传播实例三:关注不同生活形式之间的差异


  

  我国法律对夫妻身份的法律定义为“配偶”,但是在大江南北,对妻子的称呼由于地域的不同却各自不同:如江南一些地方俗称妻子为堂客;在河南农村普遍叫妻子作媳妇儿;东北一些地方因称老婆太俗,称爱人拗口,所以取折衷的办法叫老爱;还有,屋里人、做饭的,都是方言对妻子的称谓;一些农村称妻子为女人,或孩子他娘。[7]


  

  不同语言、不同文化之间,甚至相同语言的不同方言和不同地域之间,同一信息或同一现象的语言表达形式都可能存在分歧,或表达不完全一致。这就构成了语言交际中用语的地域、文化差异。那么,在一些农村地区,就应该将“配偶”概念及时转换为当地的称呼,与不同的生活方式对接。否则容易产生误解、不解,从而导致交际失败。


  

  传播实例四:关注受众对规则的掌握能力


  

  审判长:你对合议庭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莫某某:是,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莫某某,你知不知道什么叫“申请回避”?


  

  莫某某:我不懂。


  

  审判长:不懂啊?本庭给你解释一下啊。所谓申请回避就是说你认为合议庭成员、公诉人或者书记员是本案的亲属、当事人的亲属或者是与本案当事人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是担任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那么你认为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能否公证审理这个案件。如果你认为不能够你可以申请回避,如果你认为能够,就可以不申请回避。那么你申请回避不?是否申请回避?


  

  莫某某:不申请。


  

  从这个对话中,我们发现,莫某某对“回避”的语言不了解是因为他不懂法庭语言规则,不知道“回避”在法庭的语境中的真正含义,因此造成法官的用语没办法准确传递给他。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在语言游戏中要“在更加广泛的语言游戏的背景下考察人们的行为,考察使用这种符号系统的人们是如何理解规则的,考察他们是否获得了遵循规则的能力”。


【作者简介】
郑金雄,单位为厦门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周赟:《立法本质属性考—哲学、诠释学及语言学进路的辨析》,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2009年“‘中国深度研究’跨学科学术工作坊关键词项目—立法”(项目号:IAS - FudanXSGZFGJC09004)的主要成果。
Betts, E. A. Readability, Its Application to the Elementary School. Journa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1949(42).pp. 438-590
Dechant, E. V. &Smith, H. P. Psychology in Teaching Reading, New Jersey : Prentice-Hall, Inc, 1961/19770
资料来源:Table ( page 177) form `The Art of Readable Writing''(易读性著作的艺术)by Rudolf Flesch. Copyright(c) 1949,1974 by Rudolf Flesch. Reprinted by permission of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Inc.
哈尔滨市的赵亚波女士购买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险已经有3年了,但她还是不能理解“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价格”、“买人价”、“卖出价”等一系列晦涩的词语到底是什么意思,更弄不懂自己缴给保险公司的钱到底是怎样运作的。无奈之下,赵亚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安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给她一个“通俗化的保单”。 赵亚波说,她购买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险已经有3年了,虽然保险条款晦涩难懂,但在保险代理人巧言劝说下,她还是被误导签下了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险的合同。其间她听闻自己买的这个保险并不像保险代理人所说的那样“绝对不会赔”,于是便向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询问该保险的具体情况,但还是不能理解“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价格”、“买人价”、“卖出价”等一系列晦涩的词语到底是什么意思,更弄不懂自己缴给保险公司的钱到底是怎样运作的。赵亚波说:“平安保险公司不同的人说法都不一样,我问完以后,他们说的我也记不住,因为他们用的语言我都听不懂,一点也听不懂!” 于是,赵亚波决定起诉平安人寿保险黑龙江分公司,要求平安人寿“以书面的方式使用普通人能够理解的非专业语言”向她解释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里的条款,以及在这3年里这个保险账户上的资金到底是如何运作的。换句话说,赵亚波就是想知道平安保险公司把她3年里缴纳的2.8万多元到底怎样处理了,赚了多少,赔了多少,怎样赚的,怎样赔的,现在还剩多少钱。 在法庭上,平安人寿黑龙江分公司以赵亚波已经签订了“投资连结险投保书”、“保户权益确认书”、“客户回访确认函”以及“客户确认书”等为由,认为平安人寿已经向赵亚波充分解释了合同的条款内容,赵亚波也已经充分理解和确认了合同的内容并签了字,所以赵亚波的起诉没有依据。 对于赵亚波提出的“该保险条款专业用语比较多,没有告知现金价值形成的原因,该文本是专业语言,不是普通人能够理解的非专业语言,原告无法全面理解合同条款所在的意义”,平安人寿辩解称:“条款语言使用专业用语比较多,但现实情况是否能理解没有衡量的标准,不能证明原告对条款不理解、不清楚、不明白。同时对现金价值的形成原因被告没有告知的义务,因此,在条款里也不需对现金价值进行说明。” 最后,法院以赵亚波的诉讼请求“已超出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为由,没有给予支持。(参见《国际金融报》,2005年06月24日,第17版)
2006年,许霆在广州利用ATM机故障取走17.5万元人民币,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许霆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经过重审,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院仍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但以考虑其主观性不明显、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为由,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退还17.3826万元并处罚金2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解释说,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维持该判决结果。资料来源:新华社通稿“广州中院释疑许霆被判5年: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2008年03月31日23:17;钟彩顺黄永平:“基于后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法律语言学研究”,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9年i月。
资料来自:http://www. paipaitxt. com/r5138964_u1009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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