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读性传播:法律传播中的语言解码与理解
郑金雄
【摘要】法律传播的任务是让社会成员更容易地理解法律语言和行为,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并不容易。基于专业术语的“速记”特点以及法律语言所承载的社会身份甄别功能和利益功能,法律语言的抽象式表述已成为传统,构成了逻辑自洽的形式语言,使得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受众的通俗性需求存在着冲突。因此,遵循维特根斯坦“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形式”的哲学思维,法律语言的易读性传播,就是将法律语言从形式语言“解码”为日常语言,使法律语言嵌入“生活形式”,回到赖以生存的、具体的生活形式,通过对不同法律语言游戏的生活形式进行对比分析,使统一的专业术语与人们不同的生活形式对接,获得它原本的含义。
【关键词】法律语言;易读性;传播;解码;生活形式
【全文】
在传播学界,如何让传播的内容明白易懂或者减少歧义,是传播者与受众的共同目标,这是一个浅见的道理。沃纳等传播学者认为,“对大众传播的定义要求它尽可能地接触最大多数的受众,所以,它就必须尽可能地采用人们容易理解的书写方式或表达形式。” {1}(P.129)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语言已日益成为社会语言生活越来越重要的一个部分。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法治应该是一种关于对话和理解的工程。所以,法律传播的任务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个目的,尽可能地让社会成员比较容易地理解法律的活动,理解法律言语行为。
可是,在法律传播中,我们看到的和遇到的现实困惑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和法律工作者的不满和误解一直不断增加。个中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不少的公民在法律、判决理由和法学论证的不可理解性面前不知所措。对寻求法律救济的人而言,法律语言常常构成理解障碍。而在法律职业的实践中,包括在法院实践中,法律工作往往忽视这个问题。他们谈论的内容超出了普通百姓的理解范围,从而导致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误解和攻击”。{2} (P. 96)0因此,在更多的场合,法律给予多数人以无法亲近、“不食人间烟火”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
是什么因素阻止法律语言的通俗理解?这些因素是法律语言内在特点还是传播过程衍生而来的?本文的任务就是试图寻找这些因素以及思考如何消除这些因素,减少法律语言传播的障碍,使法学实然上成为一门可以对话和理解的科学。
一、是什么因素阻止法律语言的易读性传播?
(一)语言的局限性,决定了语言表达的不周全性
美国法学教授蒂尔斯玛明确指出:“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一样关涉语言。”{3}但是语言本身却是一个问题,法律语言也难免存在不周全性。
1.与动态的社会相比,语言是相对静态的
索绪尔指出了语言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特点,认为绝对的不变性语言是不存在的,语言的任何部分都会发生变化。但是,事实上,语言的长河有时缓慢有时激流,在演化的速度和强度上有所不同,而我们周围的世界却时刻充满了变化。社会的改变比文字的改变要快得多,针对社会的动态,语言却是相对的静态,对这种变化的描绘我们只能使用固定的字眼和静态的语言{4}(P.194)。比如对一个人一生的描述,人的生命一直在运动,一生中每时每刻都发生变化。而我们用以描述这个不断变化过程的,基本上是几个字眼:婴儿、少年、青年、中年和老年。如果细致一些,想用一些新词来表达青年和中年之间的差别,恰如其分地说出青年何时变成了中年,就会感到表达时的困难。人们确实也造出一些词来解决这些问题:如少女、壮年等。但我们仍然只能用有限的字词来表示瞬息万变的过程。
2.与无限的真实相比,语言是相对有限的
美国传播学教授沃纳·赛佛林和小詹姆斯·坦卡德认为,在日常的电话交谈中,人们通常惯用的词汇约5000字,小说使用的词汇平均一万字左右,这可能意味着,在日常交流中,我们的词汇通常是够用的,但也不难想象出我们的词汇不够使用的情况。赛佛林为此举了一个例子。“假使有人在你面前的桌子上放了12个橘子,并且从橘子中随机取出其中之一,让你用文字来形容它,你可以描述得那么精确,让一个不在现场的人依照你的描述待会儿从12个橘子中选出你所说的哪一个,除非幸运(比如橘子有明显的畸形),否则这项工作是相当困难的。”语言的有限主要问题在于,我们在现实中用眼睛或其他感觉来区别事物要比用词汇描述事物容易得多。我们试想一下,用一些词来描述一个持续的过程,例如拉小提琴或系鞋带。我们会发现,很难用词来表达这些动作,而且教人做这些事情基本上都是由一个人示范给别人的。像抱吉他的正确姿势这些简单的事情,却可能几乎无法用词来表达,所以给初学者使用的教程通常都配有图片,以帮助理解。吉他初学者手册的作者要说明,当弹对的时候,吉他发出的声音应该是怎样的,也有类似的问题。这个作者可能就得造出一些词来描述某些节奏方式,如“蹦—嚓,蹦—嚓”,即便如此,这些再造的词也只能接近于期望的声音。
3与具体的社会相比,语言是相对抽象的
抽象是选择某些细节和舍弃其他细节的过程。任何语言都含有抽象,而且事实上,抽象是语言最有用的特征之一。它能使我们去想到它的范畴,因此使我们能够概括它。在把许多鲜花,如玫瑰、君子兰、红掌和康乃馨加以分类时,我们会选一些细节来区分的标准,如它的颜色、形状、质地,而忽视一些其他的细节,如重量。我们也可以用另外一种方法来分类,例如云南产的鲜花、台湾的鲜花等等;在此我们选择了不同的细节,即产地,忽略了我们先前注意的细节。再比如,在真实社会中,有张三、李四、王五、陈六等,但法律把他们高度概括为民事主体,而忽略他们的性别、籍贯、学历和职业等细节。“所有的字都采用了抽象的方法,亦即省略了细节,但有些字比另一些字更抽象,即抽象的程度更高。而且,越是抽象,字词与现实事物的联系便越不直接,它们之间相符的程度就越低。同时,抽象词导致的一个现象就是,它们并不提出现实中存在的某些东西的清楚的样子,而在人们的心目中,对此却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理解。由于我们的语言有限,所以我们采用抽象和分类的方法,使我们强调类似点,同时允许我们忽略相异点。只有忽略相异点我们才能看出类似点。在不同的事物中有相同之处,就如相似的事物中也有不同之处。因此,我们非常娴熟地将不完全相同的东西归于一类,而忘记类别极大的概括力……这种行为的依据,是我们承认一组并非完全相同的东西很相像……习惯使我们注意它们显而易见的相同之处。”{3}(P.88-93)语言抽象特点的另一表征是语言与现实的根本脱钩。语言存在于思维之中,因而只能是理念性的;而对象存在于现实之中,因而肯定是经验性的。语言的理念性本质虽然符合人类思维的本质要求,但却也一定程度上隔绝了对象本身,使得语言不可能“忠实地”反映对象,进而造成理解、交流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