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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读性传播:法律传播中的语言解码与理解

  

  法律传播要通俗,但也要在准确的前提下进行通俗化,如果随意曲解法律或者案件的本来意思,不仅没达到传播的效果,甚至引起负面影响,使法律要么歪曲地进入受众心理,要么使法律离受众越来越远。在笔者生活的小区,曾经出现一个关于守法的宣传语“守法的人以教训换流血,违法的人以流血换教训”,这个标语在社区科普画廊的玻璃栏里,红纸黄字十分醒目。笔者在标语栏下随机问了几个过路的人,大家都想了半天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有个学生说“前一句看不懂,既然守法了又哪来的教训?”,最后,笔者问了社区工作人员,他们说标语是交警部门为宣传交通法规制作的,该工作人员说,“法”应该是指交通法规,标语的意思为,守法的人要吸取他人的教训来换安全(即不流血);而违法的人则用流血换来教训。他表示,由于宣传栏只有文字,没配以相关图片案例或提示语等,确实有些文不达意。后来,笔者查寻了百度,在《交通安全标语大全》中,果真找到这条标语。


  

  二、如何消除障碍因素,使法律语言易读性传播成为可能


  

  (一)了解法律语言的特殊性,以及可能由此衍生出的问题


  

  面对法律语言的传播困难,解决问题的基本态度有二个层次。


  

  1.尊重法律语言的特殊性


  

  一种华而不实的含糊不清可能比老老实实的明确性还要有害。人工语言式的专业表述习惯在法律语言的自身领域内已经显现得十分清晰,并且构成了逻辑自洽的系统规则。法律语言的规则已经延续了数十年甚至百年,这一传统应当得到足够的尊重。传统又是由事物本质所决定的,法律语言较日常语言、文学语言而言,有其自成一体的风格,对于专业人士来讲,大量的术语、介词短语、长句便是使得法律语言得以清晰、准确、避免歧义,因而就其根本而言要尊重法律表达的本质属性和自身规律。因此,不管法学界与语言界如何看待,由于法律、法律适用以及法学著作都要使用定义,所以必然形成法学专业术语。这种局面是无法逆转的,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受众通俗需求之间的冲突既然客观存在,就必须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在稳固的立法语体和民众之间设立有效、畅通的渠道,找到良性的沟通方法,而不是轻易打破法律表达的专业习惯。要看到语言具有的“积极的产出性的能力”,相信法律的语言可以正确而适度地向社会扩展,并影响民众思维和行为。


  

  2.承认传播的难度


  

  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讲,法律语言中晦涩难懂的词汇和复杂的句子及段落结构,构成理解法律、运用法律、成功参与法律语言生活的障碍。因此,在“严谨”之外,法律传播也应该越来越关注一个“明白易知”的问题。传播学者施拉姆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一组双方都有兴趣的信息符号聚在一起,就构成了传播关系。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传播双方做到符号共享,就可以毫无障碍地进行沟通。简单的符号意义是很容易获得和易于理解的,而对于复杂符号意义的获得和理解,则因人们认识和生活经验的不同会有很大的差异。所以,传播学者科罗宁也认为人类的交流天生就是不完美的,完美的相互理解与交流不仅不可能获得,而且是一个荒唐的目标。{11}(P. 135、137)逻辑语言主义通常包含着一些基本的形而上学假设。例如,世界本身是由一些边界清晰的事物组成的,事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可以清楚定义的,语言由一些反映这些事物及其关系的符号组成,符号和意义相连,意义是一种现成的东西,意义的结合就像拼图的拼板一样。但是,实际生活并不是这样的,逻辑语言制造出来的符号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具体的意义相连,造成理解的困难。因此,如何把讯息转化为适宜传播的各种符号,使受众能够将传播符号容易地还原为讯息,获得它原本的含义,始终是传播研究中有待继续探讨的问题。


  

  (二)法律文本的易读性努力


  

  孟德斯鸠在谈到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时指出:“那些有足够天赋给自己的民族或给另一个民族制定法律的人,必须对这些法律的形成方式给以一定的关注。”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文体应该是质朴的,直接表达往往比影射表达要好得多{12}(P.677)。


  

  法律文本应该易于理解,这是一个高贵的梦想。


  

  事实上,对法律语言进行强有力的批判已有很长的历史传统了。1987年,英国维多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这样总结了对法律语言的批判:“许多法律文书不必要地冗长,过度修饰,不为人解,重复啰嗦……普通读者无法读懂它们,许多律师也只是勉强读懂。” {3}(P. 198)


  

  因此,要实现“这个高贵的梦想”,实现法律易读性传播,先要关注法律文本的“易读性”(readability) 。


  

  1.国外关于文字“易读性”研究情况


  

  易读性文字是指文字、图像等文本符号易于被读者迅速阅读、准确理解。从20世纪30-40年代,国外就开始了对新闻语言的易读性和易读性测量的研究,至今已有了相当长的历史。传统上,人们着重研究对易读性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文本特征。


  

  贝茨(betts)发现影响易读性的主要因素有:每个句子的平均单词数、简单句数、介词短语数、不同词的百分比、不常见词数、以某些字母开头的词数、多音节词数、形容词和副词数、人称代词及其他具有人称指代性质的词数等。他的结论是,难度大的阅读材料通常含有许多不常见的词、不同的词、多音节词、介词短语以及复杂的长句,而难度小的材料则含有经常性的人称指代、较大比例的常用词和短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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