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以上四个方面的论述,实质主要是针对传统社会特别是当代人们对《周易》讼卦进行有意无意的误读或错读而进行学理之辩正。在目前国家倡导尊重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背景中,如何真正认知它们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虽然在历史的传承中,由于政治的影响,经典学术思想往往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从原旨到异化的转变,[12]且这种转变本身也可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性,但是如果这种异化已严重背离原义或与原义发生矛盾,乃至对社会实践产生较大冲击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考虑这种异化的负面作用,就有义务对异化进行辩正而清源了。
在关乎中国传统文化之源头的《周易》的思想传承中,“学术服务于政治”也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除了本文涉及之将讼卦之“讼”定性为“凶”、定量为“诉讼”等外,还可突出表现在儒家渗透进了典型的“讼”的等级观念。[13]可以说,儒家特别是正统儒家者们已经给它赋予了太多的附加值,乃至于我们今人大多沉迷于其中而不自知,人云亦云,亦步亦趋。甚至从自己一己之利出发,借口一孔之见,或信口雌黄,或断章取义,或任意剪裁,根本就是没有严肃认真地对待这部博大精深的经典著作,颇有些游戏学术之虞,极不负责任。如果这些错读、误读仅仅停留在自说自话的所谓学术思想层面那也罢了,但事实上当代的法律实践已经深受其影响,这怎能不引人焦虑和痛心,又如何让我们这个时代肩负起挖掘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担?
笔者在对当代社会之普遍误读的辩析中,发现《周易》关于“讼”的思想真的是十分的广博、丰富和睿智,其中既有对“讼”的神圣,更有对“讼”的亲和;既有对“讼”的宽容理解,更有对“讼”的公正信仰……“讼”全然不是统治者及众多后学儒者眼中的“洪水猛兽”,也非今天为追求和谐社会而简单“扬调抑争”式的“法律图景”。讼卦之“讼”,经过二千余年的“层累地造成”的蒙尘,至今日这个高呼民主与法治的时代,也宜清洁一下“卫生”,还其“阳春白雪”之身了!
【作者简介】
方潇,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世雄,江苏省丹阳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
【注释】笔者对以上“吉者为四”有两种猜测。其一,似是计数错误。讼卦六爻中便有四个“吉”,卦辞中一“吉”,《彖》中一“吉”,“小象”中二“吉”,合计当为八“吉”;除去属于“易传”的《彖》与“小象”,本经原文中便有五“吉”。若再除去卦辞中一“吉”恰是四“吉”,但显然卦辞中的一“吉”不能除去。因为若再进一步去除卦辞中的计数,“凶”字便无出处,且“利”与“不利”俱将不存在。其二,疑《周易》原经文曾被篡改,原本仅四“吉”,篡改者动机不明。此猜测笔者亦有旁证,那便是马王堆帛书《周易》讼卦之六三爻无“终吉”二字,这样一来便少一“吉”;倘若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帛书《周易》乃是古本原文的话,那么“吉者为四”当计数无误。为《周易》原经增此“吉”字的缘由,也许是后世儒生校对古经时根据讼卦六三小象“食旧德,从上吉也”推论“食旧德”之后少一“吉”。以上仅是推测,无论正解是前者或后者均似无关宏旨。因为不管按“吉者为四”来算,还是按笔者所数的五个“吉”字统计,与一个“凶”字的计数和多寡悬殊,根本不会影响到论点的成立。
“既济”卦上坎下离,六爻阴阳分布均衡皆得正位,故从卦象上看,它是阴阳变化所达到的最理想状态。东汉荀爽在其易学基本理论“乾坤升降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成“既济”的思想,如荀注《乾·文言》“云行雨施天下平也”时说,“乾升于坤曰云行,坤降于乾曰雨施,乾坤二卦成两‘既济’,阴阳和均而得其正,故天下平”。乾坤天地之吉亦缘于既济,由此可推想“既济”卦在周易中意味着什么。汉末三国时虞翻注经亦多以成“既济”之象而明其吉义,如注“终吉”之“家人”卦上九爻,“元吉”之“损”卦六五爻,“勿问元吉”之“益”卦九五爻等等,均以“既济”卦说明通达、成功、吉庆。
笔者以为这里很值得我们沉思:对于大圆满的“既济”卦无论由历代任何易家解释,都不会去详说其“卦辞”最后的两个字“终乱”,而对于讼卦却都紧盯着其“卦辞”最后的两个字“终凶”大做文章,甚至以为讼卦全文只有“终凶”二字一般。这难道不能说明些什么吗?笔者又及,“既济”卦的“终乱”二字也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将“终乱”解释为“终止”其乱。可是,笔者在此很容易提出质疑的是:如果“终”是个动词“终止”而非时间状语,那么前面怎么会有“初”字?这本身就有违于中国古代的行文逻辑。如果非要将“终”字理解为动词“终止”、将“初”字理解为副词“起初”,那么在讼卦中不能都以同样的方法将“中吉”理解为“中间”吉、将“终凶”理解为“终止”掉这个凶呢?值得一提的是,台湾易学名家颜仕于讼卦有“终止其凶”一说,未见学界公认。
此卦之难解,盖多因卦辞中的这个生僻词“窒惕”而起,关于该词,这里提三点。其一,郑玄注本此卦辞原文将“窒”写作“咥”,解释为“觉悔貌”,今人刘大钧等采之,亦有其合理之处,但整个卦义将全变,此非本文所论要旨,从略;其二,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有“讼,卦名也。孚即俘字,有俘,谓军队虏得敌方之人员财物也。于省吾曰:‘窒惕,乃至易之叚字也。至,甚也。’”倘以高先生与于先生合而为一,则将“讼,有孚,窒惕”通假为“讼,有俘至易”,“孚”字擅自增加偏旁,“窒惕”擅自去除偏旁,从而成为“得到俘虏或财物很容易”,直似文字游戏,不予采纳;其三,马王堆汉墓帛书《周易》出土后,部分注家以帛书中的“洫宁”替换了“窒惕”二字,其代表人邓球柏解之为“田间的安静”,这种注法纯属个人观点,不能算是正解。此处举例的目的,就是表明此二字是引起本卦吉词歧义的要害所在。参见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8页。
参见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8页。
朱熹《周易本义》从之,解为“有孚而见窒,能惧而得中”。
世传为春秋时卜子夏所著,说《易》之书中最古老者,《钦定四库全书·易类》以此书为首,提要注曰:“案说易之家,最古者莫若是书,其伪中生伪,至一至再而未已者,亦莫若是书。”真本已佚。
“需”卦的卦辞为:“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需”卦在通行本居第5位,讼卦居第6位,通常认为讼卦乃是由“需”卦的卦符倒置而成。
逻辑学认为,对一错误论题不直接否定,而是先假定其真,然后据此导出荒谬的结果,由结果的荒谬推出该论题的荒谬,这样间接地否定错误论题的论证手法就叫归谬法。
当然,孔子的“无讼”观,未必就是后来儒家乃至今日人们常论的所谓“没有诉讼”或“消除诉讼”,孔子的本义或许是其他,如“消解纷争”,即对一个个纠纷案件进行有效的解决。事实上,后来儒家(主要是正统儒家以降)已将孔子给全面异化了,或增加了许多的附加值。关于孔子“无讼”观,笔者拟将另文详加探求。
此处虽有明显的忠君思想,但不碍于读。试想,倘若不是处处以“明君在上”称之,这种超脱于时代的思想、与无讼相悖的道理,又怎么能在严格的四库馆审核中未被封禁而得以流传呢?
比如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先秦儒家思想到正统儒家思想的异化。
如在“经传合一”下,《周易》随处可见“位不当也”,以及“未得位也”、“位正当也”、“正位也”、“未当位也”、“位当也”、“刚当位而应”、“久非其位”、“刚失位而不中”、“刚柔正而位当也”、“当位贞吉”、“当位实也”等关于“位”的极富感情色彩的描述,非常看重“位”的重要性。而此“位”字即体现了一种典型的等级思想。然而,在经传所有出现“位”字的82处中,有81处属于“易传”即所谓的“十翼”,而在“易经”中则仅出现一次,而且只是正常使用,没有任何感情色彩。因此,在“易经”本义中,原本实在没有这么重视等级差序问题的,而到了“经传合一”时代,等级观念被儒家通过解经方式不断注入,并形成官学,真正为统治阶层服务,从而也为争讼中的不平等打下了基础。如对讼卦九二爻与九四爻都是“不克讼”的原因,九二爻之“小象”说是“自下讼上患至掇也”,九四爻之“小象”说是“渝安贞不失也”。这显然是遵从了儒家的等级观念,将争讼之成败与其社会地位挂钩。诚如《周易程朱传义折衷·卷四》:“天下事财均则论势,势均则论理。……坎,乾之子也,虽有道理,如何敌得乾?如臣虽有道理,如何敌得君;子虽有道理,如何敢抗父?而长之则下不可以凌上,卑不可以逾尊,贱不可以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