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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卦之“讼”辩正(下)

讼卦之“讼”辩正(下)


方潇;段世雄


【摘要】目前学术界普遍存有对《周易》讼卦之“讼”的误读,这种误读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事实上以历史语境言,“讼”从来源看具有必然的天理,从含义看具有丰富的法蕴而非仅指“诉讼”,从属性看则具有吉性而非为“终凶”,从深度看也绝无“无讼”之义。虽然历史上学术受政治影响是个不争的事实,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讼卦之“讼”进行学术辩正仍有必要。
【关键词】周易;讼卦;诉讼;吉凶;无讼
【全文】
  

  三、讼之吉凶问题


  

  讨论一个卦的吉凶事实上是很不明智的,却必须这么做。说不明智,是因为万事万物千变万化,人世生活福祸相依,而作为代表社会生活万相的《周易》讼卦,虽然有一个大的基本方向,但也绝不可能是个完全的定数;说必须这么做,乃是为了澄清人们之于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偏见,因一谈起讼卦,就会提到“凶”字,完全将“凶”看作讼卦之“代言人”,这位“代言人”的恶劣属性已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法律思维。


  

  首先,从直觉上来看,抛开所有“无讼”的儒家观念,我们清空思维,完整地看一下讼卦的全部内容。通过对讼卦的《易经》本经全文观察,便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整个卦七句话中只有一个“凶”字,却有着“五”个“吉”字。这一个“凶”字,出现在卦辞中连读为“终凶”;五个“吉”字,分别出现在卦辞中为“吉”,初六爻中“终吉”,六三爻中“终吉”,九四爻中“吉”,九五爻中“元吉”。宋冯椅《厚斋易学·卷七》亦曾辑有:“杨廷秀曰:讼之吉者四,[1]凶者一,利、不利者各一。曰吉、曰利,非劝讼、止讼也。”这是目前为止笔者所能看到对讼卦从计数方面称吉并论述的唯一古典文献。


  

  其次,从逻辑上来看,虽然由前统计数据已得知,这个貌似具有重要权威的“终凶”二字已被笔者罢免到了配角的地位。如果将“终凶”理解为“讼则必凶”的话,那么逻辑通吗?争讼通常是当事人双方之事,争讼的“最终结果”一般是一方获“吉”,一方获“凶”。若按照“讼则终凶”的说法,最终怎么可能双方都是“凶”呢?所以将讼卦理解为“最终必然为凶”显然是欠妥的。可是,只破不立可能不足完论,如果需要给出一个“终凶”的解释的话,那就是“得理不饶人”的做法不值得提倡。争讼以言为主,在于辨理,明理则当知进退,理已明则至元吉,若理明而不止,便如“周易”精神所示的过了头,如同“亢龙有悔”,“终朝三褫之”亦所当然,自然是得不偿失,凶相已现了。正如《童溪易传·卷五》所说:“夫讼,所以求直吾情也。吾情之既直,则亦可以已矣。而复不已,则其于人也,岂惟挤之罪罟之地而后已?而吾之为德也,亦不得为吉德矣。故曰:终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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