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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卦之“讼”辩正(下)

  

  既然如此,讼卦到底有没有儒家的“无讼”观呢?笔者经过粗浅的分析,觉得讼卦非但没有儒家的“无讼”观,甚至根本就是反对孔子的那种“无讼”观的,[10]“易传”解是“以中正也”,以卦辞解为“利见大人”,以彖辞解为“尚中正也”,以听讼其结果为元吉,那么听讼者的态度和立场是很明确的,显然能明辨是非,如果以“吾犹人也”随便乱“听”或者不“听”,大人焉见其“尚中正”之德?即使认真“听”了却又草率以断,不能妥当处理,又何以“利见大人”后有“元吉”之相,使当事人满意呢?显然,这根本与孔子的“听讼”观念相差过远。传统中国是“熟人社会”与西方不同,人们对讼事的厌烦可以理解,但是《周易》中却并无所谓的“无讼”观念,而是寄希望于当时的行政首长(也许还是行政司法合一)给人们以明确的交待和妥善的处理。


  

  在此不妨附上宋代林栗《周易经传集解·卷三》对讼卦之论,权作补充可矣。“……以听于其上上之人,为之审其情伪而断曲直,然后强者不得以凌弱,众者不得以暴寡,老幼有飬茕独有收,然后生民之类日以生息,是故讼者圣人之所不能免也,自生民有欲因而讼作矣”;有讼而不得解,其后果很明显,“世之腐儒遂以讼为衰世之事,夫使民生而无欲,欲而不争,争而不灭,则所为立君臣,设官府,建礼义,辨名分,听民自得如猿狙麋鹿跳踯于山林,是圣人之罪也,君臣上下茍不可废,则又何恶为讼哉”。林栗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能有此卓识实在令人击节而赞。又论听讼曰,“上有刚明中正之君,然后下有公言退听之事,天下之人有所不平于其心而皆有所赴愬焉,然后王泽下流而无壅,民志上通而无滞,是故圣人有取于讼也”。此处虽以九五为君解卦,但所论听讼之重要性可见,“说者皆以讼为小人之事,终止则吉,终成则凶,夫民有所不得其平,然后讼以求直,既讼而无成,则曲直不分而乱人逞矣,何贵于明君在上而有所赴愬哉”。[11]最后总结道,“子曰,讼元吉以中正也;书曰,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反无侧,王道正直,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九五之谓矣”,认为“十翼”为孔子所为以及大赞王道乃历史语境中的时代局限,但其对于听讼之主的品德以及听讼之重要性解的非常到位。如果都像孔子那样在听讼时伤叹“听讼吾犹人也”,岂非“听民自得如猿狙麋鹿跳踯于山林,是圣人之罪也”?像孔子这般如此重视礼教尊卑之人,又何以使“王泽下流而无壅,民志上通而无滞”呢?这进一步说明孔子所谓“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立场,是与《周易》讼卦含义背道而驰的。卦中根本没有“无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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