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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于法庭的叙事:诉讼证明三元系统对接

  

  四、诉讼证明三元系统对接


  

  由诉辩当事人证明到裁判者的心证,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对接转化问题。诉讼证明三元系统对接的过程,实质上是裁判者心证的形成过程。三者的关系呈现出各自独立又相互重合、交叉或者不相交的复杂格局,每一种不同的对接关系,对裁判者的心证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形成不同的心证路径与结果。用三个圆形表示就有四种图景:


  

  (一)图景之一:三圆重合


  

  在控诉方起诉并形成证明体系后,抗辩方如果承认指控,或者虽然否认指控但没有运用证据证明,则意味着抗辩方承认或未跳出控方的证明系统,控辩二圆重合。在此情形下,如果不存在法官积极调查以改变事实和证据的程序机制,或者即使调查了但未能实质性地影响控诉证明系统,那么,事实裁判者的心证也只能被动地遵循控辩二圆重合的路径而形成控辩审三圆重合的结局,这是司法被动性原则所决定的。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或辩诉协商,民事、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于起诉事实的自认,{34}都会产生这样的效果,这也是美国检察官广泛追求辩诉交易的一个重要动因。杰克逊说:“对抗式诉讼程序关注的不是案件重要事实的真相,而是被告人有争议的事实的真相。有罪答辩,如果是自愿做出的,就不会受到调查。”{35}在自由心证的语境中,三圆重合式证明表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心证的认可谦让,法官或陪审团的心证已经不再“自由”,而成为“被绑架”、被规定了内容的心证。


  

  随着20世纪60年代美国辩诉交易的兴起及其对于现今许多国家产生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反射出法律形式主义和司法三段论的陈腐,也同样挑战着法律现实主义和自由心证的理论预设。正如人们已经意识到的,“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更成为攻击司法三段论的中心口号。但是,如果人们相信:“当法院做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那么,裁判者的随心所欲又不能不令人心惊肉跳。自由心证的精神在于“法律只要求法官自行思考、自行决定、本着诚实、本着良心、依其理智”,去认定证据和事实是否真实、充分。但客观上说这等于将司法裁判交诸于裁判者的喜怒哀乐—一顿早餐就可能影响一个判决。正如弗兰克所认为的,初审法院法官和陪审员所认定的事实是无从捉摸、未经深思熟虑的,因为他们的偏见左右着他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埃里希说:“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36}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与其将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等交给法官去自由处置,倒不如借助于程序性协商而自我掌控,这或许可以理解为辩诉交易、和解、调解、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在世界范围内勃兴的原因之一。辩诉协商、和解都可能形成三圆重合式证明,这意味着,三圆重合式证明正在成为各国司法证明的重要模式。相应的,裁判者心证的自由空间在整个司法体制中却正被逐渐压缩,这是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


  

  控辩证明二圆重合有积极与消极之分。如果是积极的,是诉辩双方所追求的,则裁判者只需确认案件有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查明被告方的承认是真实自愿的,即可完成心证。这种情况实际上免除了裁判者心证的思维过程与结论的可选择性,只要求心证对证据和事实做被动“认定”。这在客观上形成诉辩双方对裁判者心证自由的约束,当然也应当限制学者们不分情由地对自由心证的妄加评说。在消极性二圆重合即被告方否认指控、但没有证据反驳的情形下,裁判者的心证就必须审慎,要对控方的证据和证明体系进行认真的审核、推敲,必要时可借助于职权调查,因为这时,控方的证明系统是否具有自足自洽性就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刑事指控,控方的证明系统必须能够推翻法律上关于无罪的推定,才能获得裁判者关于犯罪事实的内心确信,形成三圆重合的证明状态,否则,法官或者陪审团依然可能做出否定性心证,以指控证据不足为由而宣判被告人无罪。这里体现了心证对于指控证明的制约作用以及法院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被告人没有举证、证明,也依然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


  

  (二)图景之二:两圆相交与一圆并立


  

  包括两种情况:①裁判者心证系统与控方证明系统相交或者重合,与抗辩方证明系统不相交;②裁判者心证系统与抗辩方证明系统相交或者重合,与控方证明系统不相交。在控辩双方形成两个完全对立的证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逻辑上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要求,两者有一真必有一假,裁判者的心证系统就只能与一方的证明系统重合或者相交,而完全舍弃另一方。这成就了一种典型的心证方式:“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最终表现为接受哪一方当事人的‘事实版本’。”{37}控辩双方完全对立的情形并非少见,如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被告人则举证证明其无罪;原告依证据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则出示证据证明其早已还清欠款。心证系统与诉辩任何一方的证明系统相交或重合,就意味着法院吸收、采编了该方当事人的证明成果而舍弃了另一方的证明系统。两圆相交,则相交部分即为心证采信的内容,相交得多则采信得多,若两圆完全重合,就表明法院完全采信了该方关于事实的证明系统。这种选择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并不是总能令人满意或无懈可击的。卡多佐大法官说:“实际上,每一个含糊不清的判决都涉及在两个旗鼓相当的选项之间作出选择,我们无论争论多久,斟酌得多么仔细,都永远不可能确信无疑。”{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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