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构成要件:形式抑或实质类型

  

  在德国,在迈耶、麦兹格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概念提出之后,承认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也成为此后及当今德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在麦兹格之后,真正将主观构成要件有力地定位于构成要件之中者,当推目的行为论者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韦尔策尔认为构成要件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和主观的构成要件。“客观的构成要件(Objektive Tatbestand)是所有不法行为具体而现实的核心组成部分。”“任何犯罪行为的现实根据都是表露于外的犯罪意志的客观化。表露于外的行为因此成为刑法教义上犯罪构造的基础。”[8]而故意则是“目的行为的组成要素”,是“主观的构成要件(Subjektive Tatbestand)”,它包含“认知(intellektuelles Element)”和“意欲(voluntatives Element)”两个方面,“知”是对行为的认识因素,“欲”是对行为发展的意愿决定因素,“这两个因素一起构成了实现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故意,即构成要件故意(Tatbestandsvorsatz)。”[9]这样,韦尔策尔从目的行为论角度强调主观支配要素,认为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是构成要件行为的支配要素,也是一般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自此之后,除故意之外,行为人的过失及意图等主观要素也逐渐从有责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构成要件要素,使得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不再是纯粹客观性的行为事实的判断,还带有了对主观内在心理的判断。当代德国刑法学者亦赞同主观的构成要件。雅各布斯指出,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其余的主观的违法要素。”[10]罗克辛则概括说:“在最初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构成要件只有客观的要素,今天已成通说的看法则是,也有主观的构成要件,这包括故意以及可能包括其他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存在。”[11]


  

  在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得到普遍认同的情况下,构成要件由原来的违法类型演变为违法有责类型;“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观点也受到冲击。本来,传统的观点认为违法是客观的,违法要素只包括外界行为以及所引起的其他客观外在事项的所有因素,如行为对象,侵害法益,危险的程度,行为的手段、方法,行为的形态等;有责是主观的,责任要素包括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或认识可能性,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还包括一切给予行为人的决意以影响的一切情况,如目的、动机、性格等;因此违法又是外部的,有责则是行为人内部(内在)的。但是自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概念提出并得到发展之后,违法性和有责性的上述界限变得日益模糊,违法性和有责性相区别的传统立场受到了极大的动摇。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这些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助于解释行为的违法性。以德国刑法第211条为例。该条规定,谋杀罪是指“出于杀人嗜好,为满足性欲、贪欲或者其他卑劣的动机,恶意地或者残忍地或者用危害公众的方法,或意图实现或掩盖其他犯罪而杀人”的行为。该条中的“性欲、贪欲或者其他卑劣的动机”显然是被作为谋杀犯罪的动机予以规定的;按照传统的观点,这当然属于罪责要素。然而,行为人的杀人行为是一般的故意杀人罪(即德国刑法第212条规定之罪)还是谋杀罪,在脱离了行为人的内心是否存有卑劣的动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判断行为作为谋杀犯罪的违法性的。再如,德国刑法第246条、日本刑法252条规定的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对没有所有权的受委托保管之物进行所有权的处分的意思,那么,侵占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这样,由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诚如前述麦兹格所言“有助于解释违法根据”,违法是客观的外部的、有责是主观内部的观点便演变为:并非所有的主观要素都属于有责性要素,它们也可能属于违法性要素;违法并非仅仅是客观外在的,它也可能是主观内在的。


  

  本来,按照形式犯罪论者的观点,对于构成要件的判断应该是“形式的、类型的”的判断,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而后两者的判断是“实质的、具体的、非类型性(个别)的判断”;在先对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行形式的判断之后,再接着对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予归责等实质问题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因此,提倡对构成要件从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实质判断的实质犯罪论当然应予反对,“只要在查清是符合构成要件之后,在违法性以及责任的阶段进行个别、具体的判断就够了。”{1}(p.72、74)然而,这一前提只能说是一种脱离犯罪认定实际情况虚拟的层次清晰的三段论式观点。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出现及发展使这一论断从根本上难以成立。因为上述论断的前提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区别的三个不同阶层的判断体系;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纯粹事实的,与违法性和有责性并无关联;后两者才是事关是否不法是否可归责的价值判断。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概念表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关系早已不再停留在相互独立的最初层面,而是发展到相互纠缠相互渗透难以厘清各自界限的一体化层面。一方面,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化地相互独立。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是针对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是否与刑法规范的要件相符合。但是行为本身是包含着“意思”的,而、“意思”作为描述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与行为本身密不可分,要判断实际发生的某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脱离行为人的故意、过失及其他不法意图等主观心理不可能得出结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