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学者从身份在对犯罪构成之各个构成要件的作用体现来论述身份犯的本质{1}33—41。论者认为,身份犯的本质只能从身份本身去找。身份犯作为以行为人的特定身份为标准而作的一种分类,其犯罪的本质以及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都有身份的烙印。也就是说,身份的触角已经伸进了身份犯构成的各个要件中,决定和影响着其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这是刑法规定身份犯的原因之所在。具体而言,身份对身份犯之犯罪构成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身份是身份犯之主体的构成要件之一;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往往决定着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客体的性质;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身份往往决定着罪过的有无及其内容;从客观方面来看,身份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程度。
该种观点的思维进路似乎更为新颖,它不再纠缠于大陆法系学者提出的“义务违反”抑或“法益侵害”问题,而是独辟蹊径地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阐述。但是,究其实质,这种观点所要阐明的完全有别于传统理论所研究的身份犯的本质(处罚根据)问题,或者说二者并不是在同一层次上的探讨。身份犯的处罚根据意在说明《刑法》分则为何会划定部分犯罪的主体范围,仅将部分犯罪的主体局限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身份犯的本质意在研究“法律之前”的问题;而如论者所言,将身份犯的本质理解为对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作用,实则在探讨“法律之上”的问题,充其量可以称之为身份犯的“表现”或者说特征,而绝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欲探究的“本质”或者“处罚根据”问题。
五、“身份法益侵害说”之主张
通过对上述诸种学说的比较和分析,笔者认为,对身份犯处罚根据的探寻至少应当注意3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身份犯的处罚根据(本质)与我们通常所研究的犯罪的本质问题联系密切。犯罪的本质问题是刑法学中的基础性范畴,历来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必争之地”,因此关于该问题的学说和争论一直存在{12}。犯罪本质问题的研究无非就是为了解决刑法规范从形形色色的人的行为中挑选出一部分而将其规定为实定法上的犯罪之根据和理由,而这与我们研究身份犯的处罚根据在思路和目标上是基本一致的。对身份犯处罚根据的研究,其目的也是为了找寻将社会生活中的全部行为中筛选出部分而作为犯罪(包括只能由有身份者构成犯罪的纯正身份犯和身份只影响刑罚的不纯正身份犯)之根据和理由。基于此,我们绝不能孤立地研究身份犯的处罚根据问题,而应当结合犯罪本质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