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为能力的限制方面,浪费人的行为能力与大幼儿(infantia maior)(注:大幼儿:在优士丁尼法中,指已满7岁、但不满12(女性)或14岁(男性)的未成年人。(参见:黄风.罗马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8.))的行为能力相仿,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其获利行为有效而其他财产交易行为应在保佐人的协助下进行[22],保佐人只在“与财产相关的范围内照料”浪费人。(注:D.26,5,12,2。乌尔比安:《论行省执政官的义务》第3卷:“被尊为神的比乌(Pius)允许了一个妈妈为其浪费人儿子指定保佐人的请求,其措辞如下:‘事实上这没什么新奇,某些人尽管就其言谈而论像是心智健康,但其挥霍自己的财产如此严重以至除非给予其援助否则会一贫如洗。因此,应该选出可以通过给以忠告以控制他们的人,因为我应该在与财产相关的范围内照料那些像疯子那样行为的人,这才是正当的。’”)I.2,12,2规定浪费人无积极遗嘱能力,但成为禁治产人之前所作的遗嘱是有效的[23]。I.2,10,6禁止浪费人作证[23]175。C.5,1,5规定男方为浪费人与性无能、属异教徒都是女方撕毁婚约的正当原因[24]。而且浪费人由于其生活方式的腐化而被赋予低劣的地位,他与放荡的人一样在诉讼中不能对抗其他人即有更正确的生活方式的人(D.4,3,11,1)。(注:D.4,3,11,1(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11卷):“而某些人将不被授予[这种诉权],例如授予子女或解放自由人对抗[其]尊亲或恩主,因为它是破廉耻的诉权。但也不应把[这种诉权]授予地位低的人对抗身份出众的人,例如授予平民对抗得到了称号的卸任执政官;或授予放荡的、浪费人或其他微不足道的人对抗有更正确的生活方式的人。拉贝奥是这样[说的]。那么为什么是这样?必须说:在这些人的案件中,为了提到[他们]良好的声望(bonus fides),须授予名称被加以缓和的基于事实之诉。”(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N].徐国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4.))这样一来,浪费人成为像污名(turpitude)那样的影响身份的要素,浪费人禁治产已经突破了古典时期的原有的作用场域,开始对身份关系产生影响。
在保佐人的设定方面,与古典法一样,都是由裁判官指定,即使是法定保佐或遗嘱保佐也由裁判官来确认。这体现在I.1,23,3、I.1,23,1中。(注:I.1,23,3:“精神病人和浪费人,就算是25岁以上的人,但根据十二表法处在宗亲的保佐下。而在罗马,由市长官或裁判官;在行省,则由总督,通常通过调查为他们指定保佐人。”I.1,23,1:“而保佐人也由监护人的同一些长官指定。但保佐人不以遗嘱指定,若作了指定,应以裁判官或总督的决定确认。”(参见: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徐国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87.))而且,从程序上看,要先通过调查再予以指定。既然是由长官来指定保佐人,当然要经亲属的申请,申请便成为官选保佐人设立的必经程序[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