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被认定为浪费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是体现在浪费人被禁治产与保佐人的设定这两个方面。浪费人被禁止管理其无遗嘱继承而来的祖产,以免造成该祖产的减少而损害宗亲的利益。所以,浪费人无能力做出使祖产减少的行为。于是,浪费人家父对该笔祖产的权力(potestas)被搁置而交由保佐人来掌控。但是,浪费人家父仍保有除此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对人的权力(即对子女的父权、对妻子与儿媳的夫权、对奴隶的主人权、对处于受役地位者的买主权)与对物(即由其他渠道如遗嘱继承或从家外人那里获得的财产)的权力[6]。可以看出,《十二表法》中的浪费人比现代法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活动范围要大得多,他被限制的只是会造成祖产减少的行为。这种浪费人完全具有正常人的形象,只不过是由于家内人对其管理能力的不信任而篡夺其对祖产的权力。在家父权如此强大的共和时期,家子进行的通过为家父设定保佐人而达到篡夺家父权力的做法必须被严格限制,否则,家子就会恶用这种程序以达到造反的目的。按周枏先生的说法,是由亲属会议来认定某家父为浪费人并设定保佐人[7]。但更多学者的观点是,由裁判官(公元前450年制定《十二表法》,公元前367年才设立裁判官,在此期间应当是执政官)在法律审(iniure)阶段发放专门的令状(interdictum)来确认浪费人并禁止其治产[8]。这样一来,城邦介入了家父与家子之间的斗争。然而,从后古典时期开始,只要主体的挥霍行为清楚明了,令状就可有可无[9]。这正好说明了家父权的衰落。从该法的规定来看,精神病人的保佐人由宗亲(adgnati)或族亲(gentiles)两种亲疏近远程度不同的亲属来担任,而浪费人的保佐人只由宗亲来担任。(注:宗亲(adgnati)是指相互之间具有宗亲关系的人,而宗亲关系(adgnatio)是指罗马家庭中的父系亲属关系,所有服从于同一家父权力的家庭成员都相互存在着宗亲关系。族亲(gentiles)是指家族(gens)的成员,而gens是由起源于一个共同祖先的尊亲属组成的实体,它是若干家庭(familia)的集合体;某些家庭解体后,其成员仍然为原属家族的分子。(参见:黄风.罗马法词典[K].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2,199.))但由于浪费人保佐源自于精神病人保佐的类比,在解释上,仍然应该是像精神病人保佐那样在无宗亲时由族亲来担任浪费人的保佐人[10]。
浪费人是具有健康的身体、成熟的心智的成年人,理应可以自行处理自己的事务。这种人的铺张浪费的消费支出行为同样是自身思虑的结果,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奈何限制其行为能力?《十二表法》规定的浪费人禁治产来源于当时的习惯,而习惯风俗是道德伦理的直接体现。既然由于某家父铺张浪费而被禁治产,让人自然想到该制度体现的是节俭的道德观。昆体良(M.Fabius Quintilianus,A.D.35-100)在其《演说术阶梯》(Institutio Orato-ria)中说:“在锡巴里斯人(Sybarite)那里,节俭可能不盛行,而古罗马人则认为奢侈是一种犯罪。”(In-stitutio Oratoria,3,7,25)[11]这种道德观也为西塞罗的着作所记载(Cic.,De Off.,1,30,1)[12]。但是,按照孟德斯鸠在其《罗马盛衰原因论》中所描述的景象,罗马人早期是很穷苦的,当时不会有太多的余钱来胡吃海喝[13]。所以,如果说这种制度的目的是贯彻勤俭的道德观,那是在降低它的重要程度。《十二表法》是为了平息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是为了解决社会危机才制定的,十人委员会不会把一些无关紧要的事项规定进来。如此解释更为合理:当时的家庭肩负政治功能,保存祖产,才能保存该政治单位的力量,才能保存家与家之间的势力均衡,从而有利国家的治理,以维护社会稳定[14]。诚如学者所言,十人委员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种寅吃卯粮的行为不仅给自己的家庭造成重大伤害,而且也间接将整个城邦置于危险的境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