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典法中的浪费人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保罗的《意见集》与乌尔比安的《规则集》(残篇)有涉及到浪费人的片段,并且为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所摘录。该三位古典时期的法学家同属五大法学家之列,其学说被公元426年《学说引证法》(Lex Citationis)承认为有法律效力。所以,完全可以将该三部作品关于浪费人的学说作为古典法中的浪费人禁治产制度来介绍。
在浪费人的认定方面,仍然要求家父所挥霍的是祖产,这从保罗的一个片段可知。保罗:《意见集》3,4A,7:“出于对某人的道德品行的考虑,可由裁判官禁止其管理财产,而裁判官的措辞如此:为了防止你肆意挥霍你父亲(或你祖父)的遗产而使你的子女陷入困顿,我禁止你处置房产与进行一切商业往来。”(注:Paulus sent.3,4a,7:“Moribus per preatorem bonis interdi-citur hoc modo:......”(Iurisprudentiae Anteiustinianae quae Supersunt.ed.Ph.Eduardus Huschke,fifth edition,Lipsiae(Teubner),1886,pp.494-495.)应翻译为“出于道德的考虑,裁判官以这种方式禁止某人管理财产:……”。而S.P.Scott译成“出于道德的考虑,裁判官禁止某人接受遗产:……。”See the Civil Law including theTwelve Tables,the Institutes of Gaius,the Rules of Ulpian,the Opinions of Paulus,the Enactments of Justinian,and the Constitutions ofLeo,Trans.and edited by S.P.Scott,The General Trust Company,Cincinati,1932,Vol.1,p.287.)这个片段记载的是裁判官做出浪费人禁治产令状时所使用的套语,套语中所强调的是仍然是先人遗产,即以挥霍祖产为要件。
然而,挥霍由遗嘱继承而取得的祖产也被认定为浪费人,这样一来,祖产的范围被扩大了。这点体现在乌尔比安的一个片段中。
乌尔比安:《规则集》(残篇)12,3:“裁判官可以为作为浪费人的解放自由人指定保佐人,同样,也可为已被其家父的遗嘱指定为继承人而正挥霍其财产的生来自由人指定保佐人。但是,如果一个生来自由人是由于遗嘱而不是由于死时未留遗嘱而成为其家父的继承人时,不能依十二表法确定保佐人。”[16]
此片段区分两种情况而定:浪费人是解放自由人的场合,不管遗产是来自遗嘱继承还是来自法定继承,官选保佐都有适用的余地。而浪费人是生来自由人的场合,如果遗产是来自遗嘱继承则只适用官选保佐,而不适用法定保佐。可知,挥霍遗嘱继承而得来的祖产也被禁治产。
从法律后果来看,在设定保佐人方面,古典法有一些变化。早在共和晚期,由裁判官来指定保佐人已经成为保佐产生的主要方式。因为即使在法定保佐或遗嘱保佐的场合,最终也应由裁判官来对保佐人进行确认,这样一来,法定保佐与遗嘱保佐也转化为形式的官选保佐。在浪费人的禁治产方面,浪费人家父受限制的范围扩大了。保罗《意见集》3,4A,12(注:保罗《意见集》3,4A,12:“一个已经改过而过着正常生活的浪费人能够立遗嘱与为遗嘱执行作证。”See the Civil Law inclu-ding the Twelve Tables,the Institutes of Gaius,the Rules of Ulpian,the Opinions of Paulus,the Enactments of Justinian,and the Constitu-tions of Leo,Trans.and edited by S.P.Scott,The General Trust Com-pany,Cincinati,1932,Vol.1,p.287.)禁止浪费人立遗嘱与为遗嘱执行作证;乌尔比安《规则集》(残篇)20,13。(注:乌尔比安《规则集》(残篇)20,13:“哑、聋或有精神病的人,以及浪费人被法律禁止管控自己的财产,不能立遗嘱。对于哑人,原因是他不能说出宣示的话;对于聋人,因为他不能听到遗产买受人说的话;对于精神病人,因为他没有足够的智力来作出关于财产的宣示;对于浪费人,因为他被禁止从事商事交易,因此不能出卖他的财产。”See the Civil Law including the Twelve Tables,the Institutes of Gaius,the Rules of Ulpian,the Opinions of Paulus,the Enact-ments of Justinian,and the Constitutions of Leo,Trans.and edited byS.P.Scott,The General Trust Company,Cincinati,1932,Vol.1,pp.240-241.)禁止处置房产与进行一切商业往来。浪费人的消极与积极的遗嘱能力与交易权都被取消了。以原子论视角来看,浪费人仅剩下公法上的能力与私法上的通婚权[17]。可知,此时的浪费人对所有交易行为都处于无能力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