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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方法论:以思想与表达为核心

  

  2.社会学的研究。社会学是对社会生活、群体和社会互动所进行的系统和客观的研究。[63]从马克思、孔德、斯宾塞、涂尔干,到马克斯·韦伯、齐美尔、亚历山大、卢曼、科尔曼、吉登斯、布迪厄,从实证主义、批判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到人文主义、功能主义、女性主义[64],社会学的各种理论对于思考国际法的问题提供了很多深有启示的维度。社会学起着重利用经验考察与批判分析来研究人类社会结构与活动,诸般理论有助于研究国家、国际组织行动的动因。社会学的这一知识体系的借鉴和前文所阐释的国际法的社会学立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国际法的社会学展开,意味着对于国际法的发生与遵从进行了更有深度、更合实践的思考。要从社会学的立场理解国际法,就必须掌握社会学的知识。


  

  3.心理学的研究。心理学是研究人和动物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活动规律的一门科学。心理学既研究动物的心理(其目的是为了深层次地了解、预测人的心理的发生、发展的规律)也研究人的心理,而以人的心理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65]一般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行为体,与个人在社会中的境况类似,因此也有其心理。心理学(特别是社会心理学[66])的很多论断对于我们把握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行为体的心理状态具有启示意义;同时,分析行为体遵循或者违背法律的动机与行为,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4.政治学的研究。政治学以研究政治行为、政治体制以及政治相关领域为主。政治在本质上是人们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围绕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政治学就是研究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政治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前文已述,把法律放到社会生活中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那么,我们可以就此推理:把国际法放到国际社会的权力较衡之中才能理解国际法。[67]特别是其关于国家行为、国际组织、权力的基本论断有助于理解国际法的深刻内涵。美国国际法学者路易斯·亨金的很多研究都是从政治、特别是美国外交政策角度思考问题的,因此,从理论的层面上深入探讨政治思想与理论,分析其与国际社会政治状态的互动关系,从现实的力量对比与伦理指向的角度观察国际社会法治化的可能性都是深刻认识国际法的重要基础。


  

  5.经济学的研究。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经济学分析的前提是资源的稀缺性;经济学分析的对象是选择行为;经济学分析的中心目标是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学与国际法之联结有三个方面:第一,经济学所关注的问题、通过实证研究所总结出的情况可以为国际法学(特别是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提供数据素材,例如通过国际贸易份额研究相关的法律对策;通过金融流动的状况分析监管的必要性及模式;通过观察人民币的市场分析中国在货币体系中的法律立场,等等。第二,经济学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思想和思维方式。在国际关系领域,新现实主义以市场理论为母板,分析出国家之间的结构的固定性;同样,经济学的一些分析手段对国际法具有很大的启迪,例如制度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受经济学发展的促动而出现的,在国际法领域也可以做很多经济分析,例如一些作者分析国际法的公共物品属性,有的作者通过博弈论和交易成本分析国际法的效力[68],在冲突法领域,经济分析也方兴未艾。因而,国际法可以在经济学中得到很多重要的思想。[69]第三,经济学和国际法也有共享的领域,即对于国际经济制度的研究。国际经济法的诸领域,无论是贸易,还是投资,都既为经济学所关注,也为国际法所关注。


  

  6.历史学的研究。历史学对于国际法的研究而言,不仅能够提供一系列的素材,而且能够提供历史观念。国际法的很多规范、很多问题必须与历史结合才能得到很好的说明和论证。[70]与此同时,国际法的发展建立在对以往案例的研究基础之上,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学的很多结论和发现对于国际法都具有基础意义。不理解国际关系发展的历史,就不可能理解今天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比如,对于威斯特伐里亚体系的认识、对于欧洲协调、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巴黎和会、国际联盟的运转、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历史以及“二战”以后的东京审判、纽伦堡审判的资料,对于国际法的研究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方面,国际法和历史学共享一个领域,即国际法的历史。此外,历史学对于历史发展的总体脉络的认识,例如循环史观、进步史观、偶然史观,对于国际法发展脉络的认识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国际法研究的哲学指导


  

  哲学是研究客观世界普遍规律,即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切普遍规律的科学,通过研究自然界、人类认识、人类种族和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普遍规律,为人类活动提供普遍适用的科学的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研究规律是手段,为人类认识和实践的发展提供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是目的。人类认识世界的方式决定了改造世界和创造世界的方式。因而,哲学是研究人类认识发展规律的科学。从这个意义上,哲学是人文社会学科(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自然科学)共同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的学科。国际关系学和法学都离不开哲学的指导,所以国际法也离不开哲学的指导。哲学的世界观(本体论)涉及我们前面说到的国际法观,也就是国际法的本体论层面;哲学的认识论可以进一步细化为研究者与实践者如何认识国际法;而哲学的实践论则进一步探索分析我们应当如何使用、改革国际法。[71]哲学中的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哲学的语言学转向都对国际法的研究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国际法与哲学的联结是当今国际法和哲学领域都渐次兴起的领域:对于那些可能会引致哲学审视的国际法的基本问题会进行法律反思、对于国际法律秩序也会进行哲学反思,其中包括对于国际法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伦理学的分析。[72]在这个方面正在兴起一种被称为“国际法哲学”的研究,也就是国际法问题研讨的法哲学层面,其目标是更为深刻、透彻、有力地说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比如.Tes6n在其1998年的《国际法哲学》中,分析了康德理论与国际法的关系(主要是民主国家、自由与和平、权威与法律实施等问题)、主权与干预的关系、国际法与博弈论及道德的关系、罗尔斯理论与国际法的关系、自决权、集体权利、女权主义等极端理论的挑战等一系列问题;[73]2010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新出版的文集《国际法哲学》从国际法哲学的历史、国际法的合法性、国际民主、国际法的渊源、国际司法、主权、国际责任等国际法哲学的一般问题和国际人权、自决与少数权利、国际法与贫富分化、经济秩序不公正的关系、国际环境规范的伦理、战争的法律、人道主义干涉、国际刑法的法律性及合法性,国际刑法的权威与责任等具体问题分析了国际法的哲学层面。[74]彼德斯曼从康德哲学的角度分析国际和平的历史与未来;[75]Carty在2007年的《国际法哲学》中则分析了碎片化(不成体系)时代国际法的理论的位置、国际法律人格、美国法律文化与集体安全、马克思主义对于国际法的影响、对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抵制等问题;在分析的过程中采用了后结构主义(Post-structuralism)、新马克思主义地缘政治(neo-Marxist geopolitics)、社会民主宪政理论( social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存在主义现象学(existential phenomenology)等哲学立场和方法,并由此阐释了哲学对于国际法这一法律体系的重要性。[76]西奥多,梅伦的《国际法的人本化》从战争、违背国际人道法的人罪化、条约、国家责任、国际法主体、渊源、国际法院、人权等领域探索了国际法的人本化问题。[77]我国学者罗国强也提出,通过将本体哲学思想引人国际法哲学研究中,试图区分国际法本质问题与非本质问题的研究,从而透过国际关系现象把握国际法的本质,更好地促进国际问题的解决与国际法的良性发展。[78]


  

  这五个层次的知识结构呈金字塔状排列,如下图所示。根据笔者的理解,研究者的知识储备(金字塔的塔基部分)越宽广,所进行的专项研究(金字塔的塔尖部分)才可能越精深。或者说,基础越深、越大,金字塔才可能越稳、越高。如果考虑到国际法之外的各学科之间的复杂联系,出现了政治经济学、经济伦理学、历史哲学、政治社会学等学科,那么国际法研究所可能汲取的营养就更多。国际法的研究如果想有所创新,最有可能的条件就是在学科交叉的基础上融会贯通,有机地使用其他学科的思想、理念,从更为开放和具备特色的视角看待和解读国际法问题,这也是西方学者强调跨学科研究的主要原因。


  

  五、国际法研究的思想展示


  

  一项研究不仅需要在实质上进行孕育和锤炼,同样需要在形式上进行安排和展示。如何清晰、明确地将思考的结果妥善地表达出来,是包括国际法研究在内的所有研究者必须关注的方法。笔者认为,对于国际法研究而言,思想展示的形式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研究的叙述策略的选择,即进行单独的探索还是比较式的阐述;其二是结构模式的安排,即以什么样的体系建构所进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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