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实证主义为基础,了解规范与实践的现实。笔者认为,,除了少数的国际法思想史领域的研究之外,国际法的绝大多数研究必须关注实践、立足现实。国际法研究必须着眼现实,而不能空想;必须瞄准国际法律实践的前沿,而不能沉迷于陈旧的焦点或者套路。作为中国的研究者,必须眼里有中国、心里有中国,也就是研究中国所面临的国际法问题,而不能盲目地跟着外国人的热点。
进而,通过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于现实进行深度剖析。对于问题的清晰认识诚然重要,并且对于解决法律争讼问题还不可或缺,但是要对国际法规范与实践的来龙去脉了然于胸,还必须从国际社会的关系、格局、结构、态势的角度去更深入地了解规范何以如此。也就是从动态的、体系化的维度去认识国际法。
最后,在对“是什么”、“为什么”有了明确的认识之后,再提出现实的评价与未来指向,也就是通过法律伦理研究,构建理想、架设桥梁。笔者认为,价值的设定是有主观性的。建立那种普适的立场可能性很小。作为中国的学者,就应当站稳中国立场,绝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崇洋媚外。
这种研究在现实的基础上进行批判,在批判的前提下进行指引,批判中有创造、解构后有建构,但这种创造和建构并不是空穴来风、捕风捉影,而是建立在对事实充分的把握基础之上的。[28]批判现实主义就是要强调将现实与理想相对照,进而提出有效的改革方案。在进行批判现实主义的研究过程中,尤其能够明确事实与价值的分立、理想与现实的划界。[29]而不至于将A制度的理想与B制度的现实作比较,也不应当把X制度纸面的规范和Y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优劣评价。
三、国际法研究的思想锤炼
一项好的研究成果,不仅立意要高、有明确的思想定位,而且要把思想锤炼好。国际法研究的思想打造同样离不开锤炼的过程。国际法研究的思想锤炼主要包括素材和技术两个部分,需要材料充分扎实、逻辑严谨缜密,即一方面强调“真材实料”,一方面强调“精工细作”。
(一)国际法研究的主要素材:规范、实践与学说
国际法研究的客体包括三个层面:(1)国际规范(包括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和不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即软法);(2)基于这些规范、关于这些规范或者上述规范所涉及领域的国际社会实践;以及(3)有关国际规范及其运作的学说。从规范的角度讲,既研讨已经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的规范,也研讨未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的规范,也就是软法或者法律的参考及批判资料。从实践的角度讲,国际法研究不仅注重进入审判或者裁决程序的案例,也可同样注重尚未成为案例的实践,即与法律相关的国际关系事实。从学说的角度讲,研究的路向可能更为多样,既可能是对一人学说的总结,如戴西的国际私法学说、格劳秀斯的国际法学说;也可能是数人国际法学说的对比,例如胡伯与斯托雷国际私法学说的对比;还可以是以问题为导向的理论研究,如主权观念研究、战争合法性理念研究、国际刑法中的有罪免罚问题研究等。任何一项研究,都需要一定的素材。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把国际法研究比喻成做菜的话,素材就是主料和辅料。一般来说,评价研究水平的两大尺度,一个是认识是否准确,一个是立论是否公允,均与材料的积累和阅读有关。
进行国际法领域的各项研究,首重资料。这一点和其他科学研究应当没有不同之处。 无论是理学、工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没有资料,都很难进行妥善的研究。[30]如果资料丰富、翔实,学理的分析能够形成一个链条或体系,则研究能够踏实、具有说服力;反之,如果资料匮乏、缺漏,存在断裂或者错误,则研究很难具有说服力。在英美法学教育中,大多开设有法律检索(legal research)的课程[31],对于法律资料的查找和使用进行系统的培训。中国在这方面的系统总结还相对欠缺[32],值得注意的是:自从因特网已广泛使用之后,国际法律文献的检索变得方便、快捷,而且成本也大大降低。在纸质图书资料时代,很多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很难得到,考虑到遥远的地理距离、繁琐的程序,很多研究者都不得不放弃。而今天,这种查询变得容易得多。例如,到国际法院(ICJ)的网站,能够看到从PCIJ时代直到当前正在处理案件的列表,以及审理完毕(含阶段性)的案件的判决报告。很多国际组织的网站都及时更新,使我们有机会迅速、甚至实时地得到重要的资料。例如,WTO的网站对于重要的会议、讲话、谈判进程、争端解决均有报道,而且同ICJ的网站一样,能够看到已决案件的裁决报告和包括待决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的重要材料。同样,一些公益网站提供在图书馆已经很难查找到的国际法古旧书籍,包括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韦斯特雷克、惠顿等在几十年乃至数百年前出版印行的国际法着作的电子版。[33]更不必说那些收费的学术网站提供的大量学术资料,包括西文的Westlaw, LexisNexis, HeinOnline, JSTOR,牛津大学出版社、剑桥大学出版社等网站提供的周到、细致、专业的检索和资料服务。中文的CNKI、超星数字图书馆等学术网站则提供了大量的中文学术论文等材料。但是,即使如此,电子检索与阅读也不应当是国际法研究资料查询的唯一途径,而必须和纸质的图书资料相结合。很多重要的图书没有电子版,这就更需要我们重视纸面阅读。
笔者认为,国际法资料检索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1.基础知识检索。通过阅读基本教科书、基本工具书,了解学术界对于某一领域的基本理念和认识,扫清知识上的盲点和基本障碍。高阶研究可以越过这一环节。但就笔者的研究经验而言,对于工具书和基本教科书的反复阅读常常会有新的启示。
2.核心文件、着作与文章的检索阅读。也就是作为研究客体的国际法规范、案例、实践,特别是直接以预期研究主题为主题的研究。如果是实践研究,本层次的检索应将意图讨论问题的法律文件(条约文本及背景资料、案例的主要材料等)进行收集和阅读,以对基本事实有明确的掌握。通过此类检索,可以对国内外在本问题上的研究有深入全面的了解。这种检索应着眼于穷尽资料,使自己的新研究能够真正“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避免重复前人已经作出的研究,减少走弯路和不必要地浪费时间和精力的几率。
3.相关外围文献资料的检索。即在核心检索已经清晰的前提下进行的拓展检索,其目标在于树立比较和参照系统。虽然单一线条的铺叙学说与实践也并非不可接受,但是,更为广阔的视野、更为多元的维度能够让研究者和读者都获得更为全面的认识,受到更多的启发。所以,在核心文件已经齐备的情况下,进行更为广泛的涉猎,采取对比和比较的手段进行研究,是包括国际法学在内的法学研究的重要门径。[34]
基础知识不出现错误,就可以避免学术的“硬伤”;核心材料把握全面、准确,就会避免无的放矢、空谈怪论;而思想是否深刻、视野是否宽广,是否有气度和胸襟,就取决于相关文献的阅读和把握。这第三层次的积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的广度与高度。[35]
(二)国际法研究的基本工具:逻辑
逻辑学是国际法研究乃至一切法学研究及实践的基本工具。形式逻辑于亚里士多德时代即已经形成,反映了人类思维的基本模式,所以被康德称为是不会再有什么发展的科学。形式逻辑注重演绎推理,也就是从若干命题得出结论的严密过程,不是从猜测、想象和联想的角度作出判断,而是由前提、结论的命题形式而决定。[36]逻辑学对于国际法研究的意义,首先在于掌握不同概念或范畴之间的关系,例如全同关系、包含关系、并列关系、交叉关系;当然还有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基本没有明显联系的概念和范畴。洞悉了概念/范畴之间的关系,才能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清晰而有益的表述。否则就容易导致混淆,无法进行有效的阐释。逻辑对于国际法研究的意义,还在于推理论断的过程。全称判断、选称判断、三段论是形式逻辑对国际法研究最有意义的部分。法学学者已经对小前提、大前提的建构和判断的形成提出了有益的分析,这些分析和例证对于国际法的研究者也很有启示意义。[37]逻辑对于国际法的要求还体现在学术语言方面。法学学术语言的总体要求是严谨,避免做过于夸张的诗性铺陈。在语言中体现逻辑的缜密,避免没有论证的空泛论断,尤其要求正确使用专业术语。只有严密、清晰、流畅的研究,才能达到有效沟通的目标。
由于逻辑学是关于思维的学科,所以,无论对于国际法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研究,都必须把握逻辑的基本规则;把握逻辑是能够有效地进行研究的前提。沿用前面把国际法研究视为做菜的比喻,作为国际法研究基本工具的逻辑,就像是各种刀具。当前,国际法研究中的很多论断让读者觉得飘忽,就是因为没有很好地遵循逻辑的基本法则,而仅仅是缺乏逻辑顺序地罗列材料、援引观点、想当然地作出论断。这很难认定是有效的论证过程。引申言之,不仅国际法如此、法学如此,所有的学术研究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逻辑,否则无法形成有效的因果论断。而且,法学中具有重大影响的语义分析方法,与形式逻辑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38]坚实的逻辑功底是从事法学研究(无论何种视角和手段)和法律实践的基本工具,是意图缜密和严谨的主要途径。逻辑的妥善使用,能够保证思路清晰、语言畅达,因而是国际法有效研究的必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