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法研究的思想孕育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规范层面,是法律的国际层面。国际法学界经常提起“跨学科”或者“交叉学科”(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的方法[39],实际上,这种方法并不是一种超然的、独立的研究手段,它必须与前面的思想定位相结合,提供一种分析的判准和观察的角度,是国际法思想得以锤炼的基础。国际法的思想孕育,一方面取决于对于国际法本身理论与实践的知识与信息的了解程度;另一方面也需要深刻的审视和思考,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受益于其他学科知识与思想的催化。[40]在广泛的意义上,国际法学的研究试图取得有意义的进步,必须进行跨学科的研究。可以说,法学不是一个自足的学科[41],而国际法尤其不能与其存在的背景相分离。[42]其中既包括在法学的范围之内进行交叉研究、借鉴研究,更包括广泛吸纳社会科学领域其他学科的研究结论、视角与方法,促进国际法学的纵深发展。[43]国际法研究可借鉴的资源包括五个层次,分别如下:
(一)国际法内部各学科的贯通,形成“大国际法观”
国际法内部的分支学科是各有特色,同时各个学科又是相互关联的。鉴于当今的知识积累的丰富性和知识体系的复杂性,进行国际法研究首先必须有专攻的术业。很多学者都可能仅仅进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或者国际商法的研究;甚至更进一步细致到专门从事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还可以进一步细致到WTO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这种细节的研究是必要的,而且是有助于学术进步的。因为通过此种方式,可以获得准确的知识和观点,对作为实用层次的国际法和研究层次的国际法的实证系统,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但是,从知识生长、学术发展的角度,仅仅进行一个领域的研究显然是不够的,还有必要进一步拓展视野,获取更大范围的信息、知识和思想。从历史发展的维度看,国际法的学科分工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分开的。原来的万民法(jus gentium)更多注重的是当今国际私法领域的问题;中世纪结束后的万国法(jus inter gens)除了处理战争与和平这种国家之间的大尺度关系之外,也处理跨国的私人交往。乃至于今天尚有一些国际法的教材和论着涉及这种跨国的私人关系。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都是从原来的国际法母体中分离出来、又加以丰富而成的。对于这一历史发展脉络的分析不难看出,欲对国际法的某一问题有深入的认识,就必须将其放到整个国际法家族体系的更为广泛的背景上去分析,这正如我们想要把一片树叶观察透彻就必须对于整个一棵树有宏观的认知一样。所以,要想在研究国际法问题的过程中有所创见、有所突破、有所超越,首先需要对这一问题的语境有较为准确和深刻的把握,为此就有必要树立一种大国际法观,将国际法各学科的理论融会贯通,从而避免知识死角,使我们能够在更宽广的知识平台上观察、分析、审视和评价国际法诸领域的问题。[44]
(二)国际法学科对国内法诸法律部门的学习与借鉴
从事国际法研究,还必须重视国内法的基础,注意研究民商法、诉讼法、仲裁法、宪法等各个国内学科,来促进国际法的研究。无论我们如何考量,都不能否认:与具有比较悠久传统的民法、刑法、商法比较而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比较短,受制于国际无政府的状态,相关的规范体系、学说系统远未发达,大多数国际法律问题一到实践领域就感觉无法可依,或者法律效力值得怀疑,或者法律内容模糊不清。而国内法虽然也有类似情况出现,但几率要低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内法的成熟程度要比国际法高。所以国际法的实践和理论均可从国内法中有所借鉴。具体的借鉴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的转移适用。国际法的很多方面可以从国内法的相关领域进行移植。国际刑法、国际民商法、国际诉讼程序的很多问题(当然不是全部问题)是国内刑法、国内民商法的扩张和延展。从这个角度看,国内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的很多制度是可以经过适当的转化而适用于国际法相应领域的。其中包括犯罪构成、物权、契约、侵权、法律责任的有关制度,诉讼的基本程序等。[45]国际法与国内法这种制度相关性,保证了国际法可以从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滋养,使自身的制度逐渐成熟。相应地,民法中的契约自由、缔约过失责任、约定必须遵守,对于国际条约法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民法中的物权概念以及规范对国际法的领土、海洋等制度和观念也有重要的奠基意义。
2.知识与观念的启示。正如文学中的“通感”,法学研究也经常具有这种跨越式的启发。例如,私法中的私权(特别是所有权)神圣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启迪了国际法的主权观念与制度的发展;私法中的主体平等及交往在很大程度上启迪了国际法的主权平等;而作为国际法基础的约定必须信守原则与民法的契约理论紧密相连,国家之间的约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与民法的私人之间约定。[46]国际经济法学者彼德斯曼教授以国内宪法与宪政理论为基础,认为欧洲联盟、世界贸易组织,乃至于联合国都应当形成以人权为基础的宪政体系。他在宪政理论、人权、司法等问题上的分析具有深厚的国内法基础,获得了广泛的重视;这一观点也引起了包括中国学者在内的国际经济法学人的讨论。近年来,有学者分析国际组织的问题,借用了“公司面纱”这一术语,认为国际组织的根本仍然是国家之间的约定;而国际组织则仅仅是国际法的制度面纱,虽然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但是自主性要差得多。[47]这些研究都说明,从其他法律学科极取营养,是对于国际法诸问题进行研究、有所突破的重要手段。
(三)国际法研究的法理学支撑
法理学是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学各部门共同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因而,有深厚的法理学基础,更有益于对于国际法的研究。虽然相当长的时间之内“国际法律人很少是法学理论家;而法理学者也很少熟悉国际法”[48]。但是,法理学的理论、视角、方法可以用于研讨国际法问题,能够更深刻地分析国际法的规范和现象。比如,有的学者用富勒的程序正义观点分析人身保护令的合法性[49],有的学者则从自然法、实证法、现实主义和批判主义的视角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框架,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和第51条所引致的理论争议和国家实践。[50]有的学者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51]一些学者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国际经济法的范畴的研究,更是自觉地使用法理学的分析框架去研讨国际法的体系性、基础性问题。[52]由于现代法理学更多地从分析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那里吸取营养,所以,在后面所提及的知识体系中也会有法理学的借鉴与引导。以法理学促动国际法的研究,不仅能够使国际法的研究更加深刻,还有助于法理学视野的拓展,改变很多法理学理论仅仅是国内法的法理学的问题。[53]
(四)超越法学:国际法从社会诸领域借鉴思想
国际法的研究,有的时候会利用到自然科学的一些知识,如海洋法可能用到一些潮汐、气象、水文、地质方面的知识;环境法会用到一些环境科学方面的知识;外空法会利用到一些航天领域的知识。但是这些知识仅仅是作为基础,以解释国际法的相关制度,而不是作为思想指导和方法引领的,所以笔者不过多讨论。[54]笔者认为,社会科学的诸学科彼此之间在思维启迪方面交叉影响,特别是这些学科对于包括国际法学在内的法学所产生的催化性影响,值得关注。在美国和世界学界产生了一定影响的纽黑文学派(New Haven School,或称政策定向学派、新港学派)就较多地采取了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进行国际法的研究。[55]对于国际法研究具有借鉴意义的学科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在国际法的诸亲缘学科中,最为紧密的是国际关系学。早在1个多世纪以前,奥本海就指出:国际法不是一个自足的学科。它着眼于国家之间的和平,致力于建立国际交往的公正秩序。[56]这就预示着:国际关系的理论可以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广阔的背景和宏观思维。作为国际秩序的规范性反映,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发展紧密相连。对于国际关系的历史与现实进行包括法律视角在内的综合解释是一个很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20世纪之初、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建立起来的国际关系学汲取了政治学、社会学(特别是国际关系学中的建构主义学派)、历史学(特别是国际关系学中的英国学派)等学科的论断,对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公法的思考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57]不理解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就不可能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未来找到适当的方向。[58]由于知识性发展的自身规律,以及学科生长的壁垒化倾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长期处于彼此隔绝的状态,直到晚近,这种两个学科的相互关照才又一次引起注意。此种跨学科的研究在国外有近20年的历史[59],中国学者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60]虽有一些学者倡导二者的结合,但结合的方式与路径很多时候还处于迷茫状态。[61]笔者认为,作为国际法基础的国际关系研究,需要回顾国际关系的发展过程,考量其中国家力量、个人力量所起的作用;更须仔细对待全球化、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一系列理论。只有在这种综合研究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国际法的相关问题有一个较为明晰的认识和解释。[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