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上述,本研究通过多因素方差分析与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两种不同方法共提取了年龄;刑期;本次服刑中同社会成员交往;父母对孩子的看护、学校拒斥;成年家庭不幸事件;低劣的文化程度、同辈伙伴隐秘发展道路模式;早年隐秘发展道路模式、早年威权冲突道路模式;成年早期违法行为模式;成年早期犯罪行为模式;否定责任、情感冷漠;社会迷乱等11项因素作为测量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的预测因子。
五、预测量表(RRPI)的制成
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量表制成的依据是二元Logistic回归方程结果。为确保回归方程结果的可靠性,我们首先对上述15项预测因子与因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偏相关检验,从回归模型中剔除存在偏相关的预测因子;其次,将剩余的预测因子作为自变量,“是否再犯”作为因变量建立二元Logistic回归方程;再次,根据回归结果制成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表(RRPI);最后,根据预测量表所计算出的概率值对预测结果进行了检验。
(一)偏相关检验
在建立回归方程前,我们选择自变量“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作为控制变量,对上述15项预测因子与因变量“是否再犯”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偏相关分析,以检验其与因变量是否存在真正的相关性。经检验,自变量“早年学校拒斥强度”、“同辈伙伴隐秘发展道路模式”、“早年威权冲突道路模式”、“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态度”等4项因素与因变量“是否再犯”存在偏相关,其偏相关系数分别为:0.099,0.074,0. 120,0. 095。由于其值几乎为0,说明上述4项预测因子与因变量存在偏相关关系,亦即它们与因变量不存在真正的相关关系。据此,我们将上述4项因子从预测模型中予以剔除,仅保留剩余的11项因素作为测量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的预测因子。
(二)预测量表的制成
我们将11项预测因子作为自变量,“是否再犯”作为因变量建立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根据回归结果制作预测量表。根据多因素方差分析检验结果,F值=30.759,明显大于1,说明量表具有相当可靠性;P值=0.000,说明各控制变量对因变量“是否再犯”具有显著性影响。根据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结果,Nagelkerke R2为0.606,说明量表拟合优度较好;Hosmer-Lemeshow检验值为0.168,明显大于0.05,说明数据拟合度较佳。据此,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量表具有相当可靠性,兹就检验结论分述如下:
1.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第一次犯罪出监年龄系数为-0.842,说明个体出监时年龄越大,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低;反之,亦然。第一次犯罪出监年龄比数比exp(-0.842)(OR值)为0.431,说明在排除其他因子影响情况下个体出监时年龄每增加单位1,则其重新犯罪风险将相应减少56.9%2.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系数为-0.917,说明个体实际执行的刑期越长,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低;反之,亦然。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比数比exp(-0.917)为0.401,说明在排除其他因子影响情况下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每增加单位1,则其重新犯罪风险将相应减少59.9%。3.本次服刑中会见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本次服刑中会见强度系数为-0.04,说明会见强度越高,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低;反之,亦然。会见强度比数比exp (-0.04)为0.961,说明个体本次服刑中会见强度每增加单位1,则其重新犯罪风险将相应减少3.9%。4.早年家庭看护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早年家庭看护强度系数为-0.779,说明个体早年家庭看护强度越强,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低;反之,亦然。早年家庭看护强度比数比exp(-0.779)为0.459,说明在排除其他因子影响情况下个体早年家庭看护强度每增加单位1,则其重新犯罪风险将相应减少54.1%。5.成年家庭不幸事件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成年家庭不幸事件系数为0.989,说明个体成年遭遇家庭不幸事件越多,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成年家庭不幸事件比数比exp(0.989)为2.689,说明在排除其他因子影响情况下个体成年时期遭遇家庭不幸事件每增加单位1,则其重新犯罪风险将相应增加168.9%。6.本次捕前文化程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本次捕前文化程度系数为-0.072,说明个体捕前文化程度越高,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低;反之,亦然。本次捕前文化程度比数比exp(-0.072)为0.931,说明在排除其他因子影响情况下个体捕前文化程度每增加单位1,则其重新犯罪风险将减少6.9%。7.早年隐秘发展道路模式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早年隐秘发展道路模式系数为0.037,说明个体早年隐秘发展道路模式越强,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早年隐秘发展道路模式比数比exp(0.037)为1.037,说明在排除其他因子影响情况下个体早年隐秘发展道路模式强度每增加单位1,则其重新犯罪风险将相应增加3.7%。8.成年早期违法行为模式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成年早期违法行为模式系数为0.463,说明个体成年早期违法行为模式越强,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成年早期违法行为模式比数比exp(0.463)为1.588,说明在排除其他因子影响情况下个体成年早期违法行为模式发展强度每增加单位1,则其重新犯罪风险将相应增加41.2%。9.成年早期犯罪行为模式与重新犯罪风险显著相关。根据二元Logistic回归方程结果,个体第一次是否犯盗窃罪与重新犯罪风险正向关,第一次是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上述各因素比数比分别为2.252,0. 626,0. 639, 0.524,0. 409,说明在排除其他因子影响情况下个体第一次若犯盗窃罪,则其重新犯罪风险将增加相应125.2%;第一次若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则其重新犯罪风险将相应分别减少37.4%,36.1%,47.6%,59. 1% 。 10.否定责任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否定责任强度系数为0.086,说明个体否定责任强度越强,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否定责任强度比数比exp(0.086)为1.09,说明在排除其他因子影响情况下个体否定责任强度每增加单位1,则其重新犯罪风险将相应增加9%。 11.手段迷乱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手段迷乱强度系数为0.451,说明个体手段迷乱强度越强,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手段迷乱比数比exp(0.451)为1.570,说明在排除其他因子影响情况下个体手段迷乱强度每增加单位1,则其重新犯罪风险将相应增加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