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反社会行为与重新犯罪风险
反社会行为测量模型涵盖个体早年显明发展道路模式、隐秘发展道路模式、威权冲突道路模式、成年早期违法行为模式、成年早期犯罪行为模式、狱内违纪违规行为模式等6项测量指标。由于自变量”第一次犯罪类型“为无序名义变量,我们首先按照统计学一般原理对其进行了重新编码,然后采用多因素方差分析方法检测其与重新犯罪风险的关系。
根据反社会行为(有序变量)因素方差分析模型(Corrected Model)检验结果(F =3.416,P =0.000),所用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根据反社会行为因素方差分析表,”偷窃“ (p值=0.004)、”吸毒“(P值=0.012)、”离家出走“(P值=0.000)、行政处罚”(P值=0.000)等4项因素对因变量“是否再犯”具有显著性影响;其余各项对因变量不具有显著性影响。根据反社会行为(无序变量一第一次犯罪类型)因素方差分析结果(F=18.134,P值=0.000),自变量“是否故意杀人”(P值=0.000)、“是否故意伤害”(P值=0.001)、“是否抢劫”(P值=0.001)、“是否绑架”(P值=0.028)、“是否盗窃”(P值=0.000)、“是否贩卖、运输、制造毒品”(P值=0.001)、“是否贪污或受贿”(P值=0.019)等7项因素对因变量“是否再犯”具有显著性影响;其余各项对因变量不具有显著性影响。
反社会行为(有序变量)测量模型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为:Cronbach'' s a系数为0. 806,说明所用模型信度极好;Nagelkerke R2为0.09,说明所用模型拟合优度极差。根据反社会行为(有序变量)测量模型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结果,自变量“偷窃”(P=0.018)、“离家出走”(P值=0.000)、“行政处罚”(P值=0.000)等3项因素对因变量“是否再犯”具有显著性影响;其余各项对因变量不具有显著性影响。根据反社会行为(无序变量一第一次犯罪类型)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自变量“是否故意杀人”(P值=0.000)、“是否故意伤害”(P值=0.001)、“是否抢劫”(P值=0.001)、“是否盗窃”(P值=0.000)、“是否贩卖、运输、制造毒品”(P值=0.001)、“是否贪污或受贿”(P值=0.043)等6项因素对因变量“是否再犯”具有显著性影响;其余各项对因变量不具有显著性影响。比较以上两种方法,根据取其相同检验结果原则,我们仅取“偷窃”、“离家出走”、“行政处罚”、“成年早期犯罪行为模式”(“是否故意杀人”、“是否故意伤害”、“是否抢劫”、“是否盗窃”、“是否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否贪污或受贿”)等4项因素作为测量罪犯出监重新犯罪风险的预测因子。
(八)反社会人格与重新犯罪风险
反社会人格测量模型涵盖否定责任、情感冷漠、攻击倾向、社会迷乱等4项测量指标。根据反社会人格因素方差分析模型(Corrected Model)检验结果(F =5.292,P=0.000),所用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根据反社会人格因素方差分析表,自变量“对自身遭遇的态度”(P值=0.046)、“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态度”(P值=0.000)、“手段迷乱”(P值=0.034)等3项因素对因变量“是否再犯”具有显著性影响;其余各项对因变量不具有显著性影响。
反社会人格测量模型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为:Cronbach'' s a系数为0.755,说明所用模型信度较好;Nagelkerke R2为0.09,说明所用模型拟合优度极差。根据检验结果,自变量“对自身遭遇的态度”(P值=0.034)、“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态度”(P值=0.001)、“手段迷乱”(P值=0.017)等3项因素对因变量“是否再犯”具有显著性影响;其余各项对因变量“是否再犯”不具有显著性影响。比较以上两种方法,其检验结果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