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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还是终结——对法系理论的梳理与反思

  

  四、法系分类的内在困难


  

  法系分类的上述缺陷,一方面归因于比较法学者在法律体系分类的方法论运用上的粗糙和简单化,另一方面也归因于法律体系分类所不可避免地面临的许多困难。这些困难既来自于分类活动本身所固有的困难,也来自于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潮流。


  

  任何分类活动都包含着一个很难克服的内在矛盾,即分类对象的连续性和分类的反连续性。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与事物之间是彼此联系和连接的,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也是前后相继和连续的。而人类的分类却恰恰要打破事物的连续状态,在事物之间设置分类的栅栏,把事物分隔开来归为不同的种类。按照郑成良的说法,其实大自然本身并无严格的分类,所有的分类都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用分析哲学的话说就是大自然本身没有栅栏,它并没有把一切东西都分类好了,所有的分类都是人类理性的武断,任何分类都意味着对自然界本身结构的一种伤害,即使分类得再合理{18}(P.150)。我们的确能在事物之间发现差异、乃至明显的差异--这是分类的客观基础,可以根据这种差异性把事物分为两类。但是,在差异的两端之间存在着许多将它们连接起来的中介事物。我们很难根据这种差异性,把这些中介事物归入其中的一类。逻辑学上探讨的秃头悖论很典型地说明了分类与事物的连续性之间的矛盾。根据头发的多少,我们可以把人分为秃头者和不秃头者。头上一根头发不长的人毫无疑问是秃头者,头上长1根头发的人也是秃头者,头上长2根头发的人仍是秃头者,头上长3根头发的人仍是秃头者……也就是说,头上多长l根头发并不使秃头者变成了不秃头者。但依此逻辑推理下去,一个头上长满了10万根头发的人也还是秃头者。对法律体系的分类必然面临着一般意义上的分类的矛盾和困难。对此,美国比较法学者埃尔曼有明确的论述:“对法律制度的分类受到了这样一个事实的阻碍--即法律如同自然一样,很难进行绝对的和彼此互斥的分类。”{19}(P.19)


  

  法系分类的困难也源于世界法律总体格局的急剧变革和更新。近30年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法律总体格局发生了显著的变动,对传统的法系分类提出了严重的挑战。马太指出,在很大程度上以欧美为中心的现行法系分类必须修正,因为当今世界的法律地图明显不同于达维德所描绘的那样。他把当今世界法律地图的变化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欧、东欧国家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崩溃,使“社会主义法系”的提法成为问题。其次,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在中国取得成功,中国法在比较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得以增强。第三,日本法在过去的30年里进步显著,日本法的重要性增强。第四,伊斯兰世界日益意识到其文化和法律的独特性。第五,整个非洲大陆获得独立。[20] 马太的分析是很有道理的。传统的法系分类确实与当今世界法律地图的变动格局相去甚远。


  

  法系分类的困难还源于当今世界的法律全球化发展潮流。法律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世界各国法律文明的全球性互动。各个国家都处于全球性互动的大熔炉之中,不断地从其他国家那里吸收对本国有用的法律文明和智慧,同时也不断地向其他国家输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文明和智慧。法律文明的全球性互动对法系的分类至少造成了两方面的具体困难:一方面,它导致不同法系之间原有的鲜明差异日渐模糊乃至消失,另一方面,它又导致各个国家的法律文化更加多元化、异质化。就前一方面而言,原来为某一法系所特有的法律观念、制度,经由法律文明的全球性交流,而逐渐被其他法系所效仿和吸收。正是通过这种互通有无、取长补短的交流与移植,各个法系逐渐失去了原有的鲜明特色,而变得彼此日益接近或相似。以传统的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为例,二者原来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诉讼模式的不同,即普通法系实行对抗制,民法法系实行审问制。但是,二战以后,双方的国家在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彼此吸取对方的优长弥补自己的缺失,有逐渐走向融合的趋势。这样,随着不同法系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失去差异,趋于融合或相似,一些传统的分类标准已经失去分类的价值,可供比较法学家使用的分类标准越来越少。


  

  就后一方面而言,随着各国不断摄取、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思想、制度,各国内部外来的、异质的法律因素日渐增多,法律文明的多元化、异质化趋向日益加剧。以中国为例,自清末以来,中国先后大规模地移植了欧洲的法律制度、吸收了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到今天形成了多元法律文化并存的局面,即来自于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文化,来自西方的法律文化,来自革命根据地时期和建国初期的传统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三足鼎立{20}(第4-6章)。各国法律的多元化、异质化无疑对法律体系的分类构成了严重的挑战。这是因为,无论是根据单一的标准,还是根据复合的标准,都难以令人满意地将法律文化多元化、异质化的国家归入到某一法系。譬如,当代中国法应当归入到哪一个法系呢?无论是归入到传统意义上的中华法系,还是归入到民法法系,抑或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系,都只顾中国当代法的一方面而不及其余,因而是不能让人完全信服的。


  

  五、混合法系理论的尴尬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回应世界各国法律日益多元化、异质化的现实,一些学者提出所谓“混合法系”理论。然而,混合法系理论不过是法系论者为挽救奄奄一息的法系理论而抛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混合法系理论果真能挽救法系理论于危难之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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