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代人权利理论不仅在政治与立法领域影响深远,而且也渗透到司法领域。尽管国际法院(ICJ)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际法庭明确地认可后代人的权利”{13},但国际法院的部分法官已接受后代人权利理论,其表现主要是对代际平等原则的推崇与承认。在1993年的丹麦诉挪威的一个海洋划界案、1995年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和1996年关于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中,卫拉曼特雷法官在他的个人意见中都极力主张后代人的权利,并强调“未来世代的权利已经超越了拼命寻求承认的萌芽权利阶段。它们已经通过主要的条约、司法判决和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将自己编织进了国际法中”,“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合理地考虑未来世代的权利”。{14}此外,卫拉曼特雷法官在2008年还集中发表了自己对后代人权利的主张—《关于在国际法中确保未来世代的权利的评论》。虽然国际法庭尚未承认后代人的权利,但后代人的权利已曾经在个别国家的国内法院判决中得到了认可,其中影响最为广泛的就是菲律宾“热带雨林出租案”。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决法官戴维德认为,该案存在一个特殊和新颖的因素,即未成年人原告声称他们代表他们这一代和尚未出生的后代。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困难阻止他们为了他们自己、他们同代的其他人和将来的后代人而提起一个集团诉讼。他们为后代人的利益而起诉的资格只能够以在某种程度上就平衡健康的生态权而言的代际责任这一概念为基础。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权主张同时构成他们确保保护后代人权利这一责任的履行。[8]
此外,在后代人权利理论的广泛影响中,我们不能不注意的是该理论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影响。虽然现实中存在“可持续发展”的诸多定义,[9]但迄今为止,最为权威并得到广泛认可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于1987年在《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报告中做出的,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5}52这一定义虽然没有明确主张后代人的权利,但它是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平等的角度来定义“可持续发展”,在此,我们不能排除该定义受到了魏伊丝教授所主张的代际公平理论的影响。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也明确指出“狭义的自然可持续性意味着对各代人之间社会公正的关注”。{15}53世界银行的报告也明确指出,“发展的可持续途径……包括代际公平的核心伦理,以及认识到后代人有权至少过上与现代人一样好的生活。”{5}70-71从某种程度上看,《我们共同的未来》是对代际公平理论“更具广泛认同性和可操作性的理论表述”,{16}103其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对可持续发展的表述。可持续发展一经提出,借势全球环境问题的“共同的挑战”与人们“共同的关切”,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1992年,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方针和中心议题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并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会议同时号召各成员国制定和实施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政策。为纪念此次大会所获得的成果,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于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和《可持续发展实施计划》,提出要将可持续发展由理论转变为具体行动,解决实践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后代人权利理论也伴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认同与接受而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认可。
我国学者对后代人权利理论的接受是从环境法学领域开始,并逐步扩展到法哲学、政治哲学、应用伦理学等诸领域的。我国环境法学界对后代人权利理论的接受是在环境权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代际公平理论的合力影响的作用下实现的,并且呈现出越来越“繁荣”的景象。我国环境法学者在最开始接受并研究环境权理论的时候并没有提到后代人的权利问题,如蔡守秋先生于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发表的作为我国环境权研究的开山之作的《环境权初探》一文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后代人的环境权。但是,我国绝大多数环境法学者在接受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同时也广为推崇魏伊丝教授的代际公平理论,并明确主张赋予后代人以权利,以至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蔡守秋先生等主张环境权的绝大多数环境法学者都把后代人列为环境权的主体。[10]其观点和主张在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学研究中仍然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并为大多数环境法学者以及法哲学、政治哲学研究者所津津乐道,[11]以至于主张应该在宪法{17}和法律上确定后代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寻求代际公平理论的法制化道路。{16}119-151此外,后代人权利理论不仅在我国法学界具有广泛的影响,而且也得到我国伦理学界的承认与支持,如廖小平先生在其《伦理的代际之维》中明确主张后代人的权利,{18}甘绍平先生也在其《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中为后代人的权益而申张。{19}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环境法学者主张在法律上承认后代人的权利提供一定的“理由”。事实上,我国的众多学者在某种程度上把后代人权利理论等同于代际公平理论,强调代际公平就意味着赋予后代人某种权利,从而使当代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并把可持续发展与代际公平连接起来,认为维护后代人的生存权利以实现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后代人权利观念已经逐渐渗入我国理论研究的各个领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