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代人权利理论就这样从最初提出到初具轮廓,从哲学伦理领域到法律领域,伴随着其影响范围的扩大而逐步获得发展。
二、后代人权利论的影响
后代人权利理论在其产生以后,在环境危机的话语背景下,逐步从理论主张向实践领域延伸,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一方面,不断有学者设想在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中安排后代人的代表,为了后代人的利益而行使各种权利。其中最早提出“指定后代人的立法代表”的是美国学者格雷戈里·S·卡夫卡和弗吉尼亚·沃伦两位教授。{10}1914他们于1983年撰文(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forFuture Generations)指出,后代人在当代人的政治会谈中没有被代表,进而提出未来各代是否应当被代表的问题并作出回答:“因为我们都知道这一点,即民主社会当前的选择对未来各代有重大的影响以及我们能够比随机猜测不同选择的长期后果做得更好。此时,提出后代人的政治代表问题是适当的。”并且,他们还提出了为后代人利益而保留“立法席位”的具体实践目标。{10}1914 -1915与格雷戈里·S·卡夫卡和弗吉尼亚·沃伦不同,1996年安德鲁·多布森教授在促进所有未被代表利益的政治代理的总体目标范围内设计他的建议,讨论了“有缺陷”的代议制民主途径通常难以发挥作用的三个组别的代理:非国民、未来各代和其他“物种”,可能包括从“非人动物”到“自然环境”。在关于未来各代的部分中,安德鲁·多布森迅速否认了对未来各代及其利益的政治认可的反对。他认为,重大的问题是未来各代不能够“表决”和不能够“提供代表”。因此,他建议从当代人中“抽选”未来各代的“代理人”,并主张由当代人中关心未来各代的“游说集团”,如环境保护团体等,担任未来各代的“代理人”。{10}1916-1917此外,埃克里教授也于2005年提出一个在立法中的后代人代理的更为宽泛的“版本”。他指出,没有后代人的声音和没有未来各代的代理人的审议民主是“不合法的”,并特别主张立法大会中的一些席位(例如5%)应当留给后代人的代表。{10}1917-1918与理论上的建议相对应,部分国家已经在其政治现实中设立了保护后代人的组织机构。此类机构可能是一种在有关后代人立法时发挥咨询和联系作用的组织(如芬兰在议会中被承认获得持续的和最终的、永久性地位的未来委员会);也可能是一种实质性地影响后代人利益的机构(如以色列在议会中设立的后代人保护委员会)。荷兰还在政府内部设立保护后代人的机构,即经济政策分析署,被认为是“后代人的可持续性的一种可能和有效的步骤”。{11}此外,法国也成立了后代人委员会,该委员会被认为在法国成为后代人权利行使的“受托人”,其目的是为了切实履行后代人的权利。{12}
在后代人权利理论的影响与启发下,从1970年代开始,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宣言以及国内法律文件中都包含了对未来世代的保护,明确使用“后代人”这一称谓并声明为了“后代人”的利益而保护环境,甚至直接明确规定后代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的共同信念1和2,《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的原则3,《世界自然宪章》的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前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的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29届大会于1997年12月12日通过了《关于当前世代对未来世代的责任的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指出,“在下一个一千年中,未来世代的命运面临着重大的挑战”,“人类的存在及其环境正处在被威胁的历史时刻”,强调“尊重人权与民主思想构成保护未来世代的需求与利益的一个核心基础”,“为了人类的存续有必要促进代际团结”。为了使“未来世代的需要与利益不至于受到前代的危害”并把一个“更好的世界传递给未来世代”,当代人必须对未来世代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大会庄重地宣言如下:当前世代有责任确保当前与未来世代的需要与利益得到充分地保护(第1条);当前世代有责任遗赠给未来世代一个没有遭受人类行为不可逆转性损害的地球。暂时继承地球的每一代都应当关心合理地使用自然资源并确保生命不被生态系统的有害改变而损害和所有领域的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不损害地球上的生命(第4条);为了确保未来世代受益于地球生态系统的丰富性,当前世代应当努力寻求可持续的发展和维持生存的条件,尤其是环境的质量与整体性。当前世代应当确保未来世代不暴露于危害他们健康或生存的污染之中。当前世代应当为未来世代保留维持人类生命及其发展所必需的自然资源。当前世代应当在重大项目被实施之前考虑到其对未来世代可能造成的影响(第5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