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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反思:后代人权利论源流考

  

  正是在上述这种全球性环境危机、保护环境的各种思想理论以及复兴的自由主义思想的背景下,范伯格提出了后代人享有权利这一理论。其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是“利益原则”,即如果一个存在物“将”成为一个逻辑上合理的“权利主体”,那么它必须拥有“利益”。{4}4-5正是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范伯格把权利拥有者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动物和人类的界限内,而排除了植物、物种以及那些无可救药的“植物人”的权利资格。针对未来世代的权利问题,范伯格认为,我们确实有义务不向未来世代“传递”一个用尽而堆满垃圾的世界。尽管我们不知道他们(未来世代)的父母、祖父母以及曾祖父母是谁,甚或不知道他们与我们有什么联系,但无论这些人将会成为谁以及他们被合理预测将要喜欢的是什么,他们都将对我们现在能够或好或坏影响的东西享有“利益”。{4}13-14后代人权利理论由此而被提出。此后,后代人权利理论在环境危机的推波助澜下以及伴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思想的发展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得到广大学者的支持。持赞同态度的学者们利用不同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后代人权利理论进行论证,以期使后代人权利理论能够体系化并在现实中得以践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及其理论主要有:(K·S·Shrader-Frechette)克里斯汀·西沙德一弗莱切特施拉德·夫列切特主张的代际契约理论{5}199-209、爱蒂丝·布朗·魏伊丝主张的代际平等理论[7]和乔治·赖特(R. George Wright)诠释的跨代共同体理论。{6}


  

  弗莱切特主张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当代人应当承认后代人的权利。她认为,在我们和未来后代之间虽然不存在共时的、对等的相互性,但却存在着一种可称为代际接力式的相互性。这种相互性显然不是“A*B”式的对等的“共时”相互性,而是跨越时间范围的“A→B→C→D……”的“链式”相互性。{7}198为了使自己的代际契约理论更具有说服力,她又从批判“相互性是一切社会契约成立的条件”出发,提出即使不通过相互性,而只通过人的理性、自我利益、正义等要素也可以达成社会契约,由此也可以获得关于未来后代有权利以及当代人对未来后代负义务的契约论根据。在这里,她所借以论证的理论基础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假设和“无知之幕”理论。{7}199为了使这种非互惠性的契约更具体和直观,弗莱切特引用了丹尼尔·卡拉汉的观点,认为“某些形式的契约之所以能够形成,不是因为达成了预先安排好互惠利益的协议,而只是因为契约的一方主动选择了接受义务”。{5}204


  

  在法律上对后代人权利理论进行系统论述且影响最为广泛的学者当推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教授。为了证明后代人权利的成立,魏伊丝首先把代际公平理论建立在各代人之间针对地球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信托关系之上。她认为,人类各代之间是一种针对地球环境资源的信托关系,每一代“既是受托人又是受益人”,作为受托人,他“不仅是为了相邻近各代的利益,而且为了所有未来各代的利益”。{8}在代际信托关系理论的基础上,魏伊丝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论证代际公平理论下后代人权利的存在:第一,世界许多文化传统中都存在关心后代人的理论主张,认为我们是“自然环境的受托人或财产管理人”;第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存在代际平等理论的根源;第三,在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宣言以及国内宪法中规定了为了未来世代保护环境的义务,有些明确使用“后代人”这一称谓并声明为了“后代人”的利益而保护环境;第四,一些国际与国内的司法实践已经对代际公平理论加以确认,赋予后代人以权利;第五,权利比义务具有更强的道德力量,因此,强调后代人的权利比强调当代人的义务更有利于保护未来各代。


  

  此外,美国著名宪法学者乔治·赖特于1990年在《辛辛那提大学法律评论》发表名为《宪法规划中后代人的利益》的论文,通过诠释跨代人类共同体理论对后代人权利理论进行了论证。对跨代共同体理论最为经典的并为后人经常引用的论述是埃德蒙·柏克在《法国革命论》中的一段文字:“社会确实是一项契约。……它乃是一切科学的合伙关系,一切艺术的一种合伙关系,一切道德的和一切完美性的一种合伙关系。由于这样一种合伙关系的目的无法在许多代人中间达到,所以国家就变成了不仅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在活着的人、已经死了的人和将要出世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伙关系。每一个特定国家的每一项契约,都只是永恒社会的伟大初始契约中的一款……”。 {9}对于这段话,乔治·赖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释,并作为后代人权利论的理论依据:第一,这段话表明了柏克对未来各代负有义务的最终理论的核心基础。第二,我们对未来各代的文化承诺的传统宗教基础拒绝给于任何特定的一代一个特权地位或一个许可去破坏并分散而不是提高并传递他前代的成就。这个观点反映在柏克的第二个主题中,即文化事业的连续无止境的进步特征。从这一点产生出一个义务去保护不仅仅是未来各代能够存在与生存,而且是他们被赋予推进文化发展过程所必需累积的文化遗产。第三,文化事业进步的品质是代际事业的合伙关系本质,这也是柏克论述的最明显的主题。根据柏克的观点,社会包含跨越时间的合伙关系或诚信责任。没有哪一代,包括它的继承代,为了他自己的利益而有权加重合伙关系的负担。在此基础上,乔治·赖特认为,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同样也保护后代人的利益与权利,并主张通过诉讼的司法途径更能有效地保护后代人的权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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