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减刑、假释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看,假释制度自产生伊始就有压倒和替代减刑制度的趋势,并且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青睐。这一趋势一方面体现了减刑、假释制度发展演化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也从行刑实践的意义上说明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拥有更大的优越性。
二、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状况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率极低,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大量适用假释制度的现状形成鲜明对照
1985年8月联合国在意大利的米兰通过了《减少监禁人数、监外教养办法和罪犯的社会改造》的决议,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8年?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通过了《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减少监狱人满为患和促进替代性刑罚》的决议,这些文件的通过对促进包括假释在内的非监禁制裁措施在世界各国的广泛适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大量适用假释制度在很多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比如,早在1970年,美国有18个州的假释率达到75%以上。即使在新古典主义抬头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的罪犯仍有50%是通过假释的方式离狱的。[9]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的假释率重新上升。1993年1月1日,美国联邦和州矫正机构的罪犯总数为913739人,假释的成年罪犯为658601人,假释率为72%。[10]1995年到2000年,美国的假释罪犯人数继续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1995年,美国全国假释罪犯为700174人;2000年12月31日,美国假释罪犯的总数达到725527人。2000年,美国的假释罪犯人数比1995年多出25353人,增长了3.62%。[11]瑞典1993年至1994年监狱服刑罪犯为14321人,假释罪犯为4726人,假释率为33%。[12]日本1997年申请假释的罪犯人数为13754人,被批准假释的罪犯人数为12973人,假释率为58.3%。[13]由此可见,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通过假释制度回归社会是罪犯回归社会的重要方式之一。[14]
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我国在假释制度的司法适用方面则显得黯然失色。根据我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1995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29 950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2.3%;1996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36552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2.68%;1997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41993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2.93%;1998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29541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2.07%;1999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30075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2.13%;2000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23550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1.65%;2001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20939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1.43%。[15]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假释罪犯的绝对数量和假释的适用比例均非常低,此外,在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行后,假释的适用比例还呈现略微下降的趋势。我国2002年的假释率甚至低于0.5%。近几年来我国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左右。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每年维持2%左右的假释率不仅与西方行刑社会化程度高的国家的假释率无法相提并论,就是在亚太地区的13个国家中,我国的假释率也仅处于倒数第四的水平,只比斐济、斯里兰卡和印度尼西亚略高一些。[16]
过低的假释适用率严重制约着假释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许多罪犯深感假释可望而不可即,法律的规定仅仅是摆设,由此积极改造的信心大大受挫,而这既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也会使行刑成本大幅增加。
(二)我国相对较高的减刑适用率与极低的假释适用率形成鲜明的对比
根据我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自1995年至1999年,随着在押犯人数的增加,我国每年被减刑的罪犯数都在原基数上逐年增加(从1995年的277527人到1999年的350799人),减刑的适用率逐年提高(从1995年的21.35%到1999年的24.79%),但假释罪犯的人数及假释适用率却从1997年以后开始下降,1998年假释适用率为2.07%,比1997年的假释适用率2.93%减少了0.86个百分点。自1997年以后的近5年间,减刑罪犯人数与假释罪犯人数的比例始终在11:1到9:1之间,每年被假释的罪犯人数仅占被减刑罪犯人数的1/10,占整个在押犯人数的2%。[17]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波的统计,1998年至2003年6年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其下辖的四个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假释案件1 016件,只占同期受理的减刑案件的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自1998年至2003年共审理减刑案件近3 000件,而适用假释的案件仅有1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期裁定予以减刑的罪犯有26 118人,而同期裁定准予假释的罪犯仅801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期裁定减刑的案件为9 879件,而同期裁定准予假释的案件则只有78件。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期裁定减刑的案件为7 209件,而适用假释的则只有20件。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期裁定减刑的罪犯为15人,而裁定假释的罪犯仅5人。从重庆市的情况看,监狱报请假释的罪犯人数只相当于报请减刑罪犯人数的2.04%,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人数只相当于裁定减刑罪刑人数的1.79%。[18]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董照南的统计,自1993年至2003年,减刑制度的适用不仅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而且在近10年中呈现出稳定的增长趋势,从1993年的1982人次增长到2003年的7220人,绝对数字增长了5 238人,增长幅度超过260%。与此同时,假释的罪犯人数却在判决人数平均涨幅为10%的情况下,每年基本稳定在10人以内,并与减刑罪犯人数的强劲增长形成鲜明的对比。[19]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潘钧的统计,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减刑罪犯人数为20219人,减刑率为30.38%;2002年减刑罪犯人数为19113人,减刑率为28.83%;2001年减刑罪犯人数为19043人,减刑率为29.58%。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假释罪犯人数为197人,占在押犯总人数的0.3%;2002年假释罪犯人数为226人,占在押犯总人数的0.34%;2001年假释罪犯人数为175人,占在押犯总人数的0.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