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概括许可的适用与信息成本的降低
概括许可作为集中许可机制的主要制度安排,旨在通过许可条件的格式化节省搜寻和协商等环节的交易成本,但统一定价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会使许可费率脱离市场供求关系,并导致交易结果的无效率。因为在作品完全由权利人各自控制的情况下,每一作品的许可都是在著作权市场中与使用者协商的结果,许可费率必然精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许可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能够接近甚至相等,而权利集中许可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这种对供求关系的精确反映。可以说,集中许可与其他许可机制之间的选择,是定价效率与利用效率之间的取舍,是否坚持概括许可,主要是看其在定价效率上的牺牲能否换来更高的利用效率。
一般认为,概括许可的制度优势在于免去了逐一协商中的信息成本,但其对权利监督中信息成本的降低却较少得到认可。其实,概括许可在降低信息成本方面具有全面性,也正是这一优势使其能够超越模拟复制时代,继续在网络时代发挥其不可替代的功能。
1.概括许可与缔约阶段信息成本的降低。概括许可的最大争议是其不考虑利用的数量和范围,使价格脱离了供求关系,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取垄断利益的工具。然而实践证明,概括许可在缔约阶段的制度安排恰恰兼顾了权利人与使用者的收益分配。
由于著作权许可发生于使用行为之前,因此无论是权利人抑或使用者,都必须在缔约前收集与作品价值评估相关的信息,以便在协商中确定价格。但作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价值的大小和利用的方式、范围与数量等因素密切相关,而实际使用中究竟需要多少数量的作品,使用的范围如何,最终获得收益有多少,相关信息在事前并无法有效获得,只能基于许可双方的主观推断和臆测。[25]所以,由于在事前获得相关信息的成本过高,即使是建立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自由协商基础上的许可,也无法真正实现定价效率的最优。
针对上述问题,概括许可的定价机制则避免了信息成本过高的问题。以ASCAP与BMI的概括许可与按节目许可为例,许可费率并非在事前确定,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按使用者收入的比例收取。[26]这种事后按收入比例确定费率的方式无疑避免了事前许可在定价问题上耗费的信息成本,让权利人与使用者分担了交易风险,使用者在获得许可时无须就费率问题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争议,如果在事后并未取得预期的收益,许可费率也会按比例降低。与概括许可相比,个别许可虽然同样可以适用事后按比例确定费率的方式,但对于如何事先确定利用时的作品数量、比例和范围等问题,个别许可仍然面临高额的信息成本。
因此,在非专属许可的规制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括许可与权利人的个别许可共存,对于需要大规模利用作品的使用者而言,通过概括许可能够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定价效率问题上充分利用权利集中具有的信息成本优势。首先,将作品的使用数量与定价费率分离,避免了个别许可中的事前协商与事后计算;其次,以事后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费率,避免了使用者在事前即支付高额使用费,合理分担了市场风险;最后,权利人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仍然享有许可权,让按次使用者能够有集中许可之外的选择,在著作权市场中制衡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地位,保证了私人自治。
2.概括许可与履行阶段信息成本的降低。除在缔约阶段的信息成本优势外,概括许可在合同履行中的制度优势也一直被忽略。根据一般经济学理论,产品边际成本的变化是呈U字型的,在产量开始上升之初,因既有生产能力还未完全用尽,边际成本得以在不追加新投入的基础上不断降低,而当产量超过既有产能而需要投入新的固定生产成本时,边际成本又开始回升。[27]但对于作为无形财产的作品而言,由于其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边际使用量的提高或新使用者的加入不会同时导致边际成本的增加。[28]事实上,上述边际成本的计算仅涉及权利人或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如果将合同履行中的监督成本纳入考量范围,可以说无形财产边际成本的上升趋势甚至大于有形财产。在著作权许可中,虽然增加作品使用者无需权利人创作新的作品,但权利人对许可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成本仍然在不断提高。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选择传统的著作权许可模式,每增加一个许可对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不断收集新加入使用者的使用信息,以防止其使用行为超出许可合同约定的范畴。因此,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其花费在监督合同履行上的信息成本会越来越高,最终致使许可合同定价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