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

  

  与传统许可机制不同,概括许可一经生效,使用者即可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控制下的所有作品,使用者无须因增加或减少利用作品的数量而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重复协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无须因使用者的增加而额外支出信息收集成本。相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即有防止他人侵害著作权的义务,其监督社会中非法使用相关作品的信息成本一直存在,随着纳入概括许可的使用者不断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的范畴相应缩小,因此与监督相关的信息成本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不断降低。申言之,与有形财产的利用相反,在概括许可机制下,作品利用的边际成本为负值,随着概括许可范围的扩大,许可费率将因监督信息成本的降低而减少,最终增加权利人与使用者的总收益。


  

  总之,概括许可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机制的主体,在信息成本方面充分发挥了权利集中的优势,而对于可能产生的垄断而言,法律主要从外部制约,即通过非专属许可的限制使权利人的个别许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括许可并存,同时,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提供多类型的许可模式供使用者选择,以避免因许可机制僵化造成的无效率。申言之,权利集中与私人自治功能的同时发挥,只能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在著作权市场中同时提供集中许可与个别许可两种机制供使用者选择。以美国著作权市场中的集中许可为例,无论是音乐作品抑或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允许(或法律要求其允许)使用者在其之外实施许可,一方面避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为许可的实现提供了其他渠道;另一方面降低了大规模利用作品过程中的信息成本,最终保证了权利人的预期。


  

  三、我国集中许可机制的改革与推进


  

  无论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构还是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立法,我国皆滞后于发达国家。成立于1992年的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乃是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履行公约义务的产物。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下设文字、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文字著作权协会与摄影著作权协会正式成立却是在2008年,电影著作权协会更是直到2009年才出现,因此国家版权局在2010年才对外宣布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体系基本建立。但体系建立不代表运作成熟,在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诸多立法设计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不仅是新技术的挑战,更紧迫的是如何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因此,发达国家在20世纪经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博弈,以及对集中许可机制效率的探索,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于多数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之前的2004年,由于缺乏实际运作经验的支撑,因而其中对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规定存在诸多空白与不足。首先,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的关系来看,“条例”12条规定的是专属许可,即权利人在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不得自行行使权利;其次,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市场中的地位来看,“条例”7条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具有“唯一性”与“全国性”的要求,即不允许同一领域内存在多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后,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该条例并未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合同类型进行限定,而只是在第46条要求使用费收取标准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核。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一方面在立法上确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一方面又没有对许可合同的类型加以限制。采取此种立法方式,主要是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乃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创立的。在这种政府主导模式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更多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所应具备的集中许可机制反而被淡化。上述管理与管制关系,与我国著作权产业发展之初,媒体皆为事业单位并有国家直接管理的状况是符合的。但从著作权产业的长期发展上看,著作权许可更多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如果仍然坚持传统对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的维护,将造成集中许可机制的缺位,并导致著作权市场基本法律规范的缺失。2006年至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在运营卡拉OK、背景音乐播放与网吧播放电影等著作权问题上分别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旨在建立和规范相关商业机构的版税收取机制。然而,在上述制度建构与实施过程中,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却面对著作权人与消费者的双重指责,著作权人一方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税定价与分配问题上未能体现权利人的利益;[29]消费者一方则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版税定价机制有违程序公平,版税金额的设定完全超出使用者的承受范围。[30]这一方面说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缺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使用者就许可问题尚未建立稳定的法律关系。虽然这些矛盾部分可能是由于使用者对收费从无到有的不适应,但主要原因还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仗自身的政府背景和垄断地位,在许可合同的设计上没有给予使用者充分的选择权,在许可费率的决定上又缺乏科学性,由此导致使用者的抵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