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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左卫民;万毅


【摘要】从现代化理论来看,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传统型刑事诉讼制度向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转化的历程。传统型刑事诉讼制度与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之间在程序理念、结构以及运作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差异。对于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中显然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正是这种认识上的误差,导致了改革目标的错位以及改革路径的错误选择。据此,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为建立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现代化;刑事诉讼;传统型;现代型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自90年代启动以来,已逾十年。然而,回顾十年改革历程,人们褒贬不一,虽然其间颇多制度和技术上的变革与创新,但也有人作出了改革基本失败的悲观断言。时至今日,当我们还频频纠缠于改革的成败得失之际,改革本身却似乎在突然之间陷入了某种尴尬与困境。由于倡导改革的理论界和践行改革的实务界无法在改革的长期方向上达成明确的共识,改革的目标和走向呈现出一种混沌态势。在这样的语景下,我们试图表明这样一种立场和认识: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治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已成为一个滞后的国家。整个20世纪的历史,乃至已经到来的21世纪,对于我国来说,就是不断探索现代化发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过程,建构一个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亦应当是实现国家与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与当务之急。然而,反观我国既往改革实践,却在目标指向上存在着严重的偏差。正是这种目标指向上的偏差,导致了错误的路径选择。从而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路径依赖”问题,[1]这正是当前改革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在我们看来,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就在于以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为指向,重新校正并锁定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


  

  一、理论支点: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理论的基本架构


  

  (一)研究路径:现代化理论的借用


  

  现代化及其理论是本文在研究中所持守的基本立场,因此,对现代化的解读也成为本文研究的起点。从理论谱系上考察,现代化理论发韧于二战之后。1951年6月,在芝加哥大学举办的一次学术会议上,用现代化一词来意指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的观念被提出与采纳,尔后,这一术语逐渐在世界范围内流行,学者们在持续的研究过程中,特别在20世纪60、70年代,逐渐将现代化理论发展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思潮。[2]但是,对于何谓现代化,学术界一直是见仁见智,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立场发展出了诸多既相似又有不同的流派,并形成了庞杂的理论体系。因此,期望在本文中进行面面俱到的讨论是不现实的,也是远离本文主题的。实际上,对现代化理论的梳理,可以通过“传统”与“现代”这对范畴的对比、演绎勾勒出现代化理论的大致脉络。因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涵指传统生活方式及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及其体制的历史更替。其实,早在现代化术语出现之前,现代化理论将观察对象与理论模式分为传统与现代并将其视为由前者向后者转变过程的见解的思想和方法就已形成,无论是涂尔干将社会分为“机械团结型”与“有机团结型”并将前者向后者之转变视为当然,还是马克斯·韦伯关于统治三种类型的观点,在实质上都与现代化理论关于“传统”与“现代”的两分法有暗合共通之处。在现代化理论的话语体系中,“现代”总是与“传统”相对比的,“现代”与“传统”之间形成了某种张力,这种张力首先不是一种年代学的时间对比,而是生存样式和品质的对比,现代及其所表明的生存品质和样式的变化,与传统的生存品质和样式构成了一种紧张关系。[3]根据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的观点,现代化本质上是一个革命的进程。因为这两种社会根本不同,从传统型到现代型的转变必然涉及人类生活方式根本的整体性的变化。[4]可见,在现代化的理论架构中,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始终是现代化理论诞生以来所借以发展的一条主线,传统和现代的两分法也成为理论上分析问题的基本框架和研究范式。


  

  我们认为,完全可以运用现代化理论尤其是其传统与现代的两分法来解读刑事诉讼制度包括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这是因为,首先,现代化在作为一个复杂的理论范畴的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的社会运动形态,作为理论,它不仅是一种分析问题的框架与结构,同时也是对实际生活的理论观察与提炼。作为实践,它是一种发源于西方并逐渐扩展至全球的运动,至今仍在不少发展中国家持续进行着。现代化起源于15、16世纪的欧洲,但现在已成为世界性现象,一切现存社会都已经或正在成为现代化社会。对此,我国学者与实务界大都予以认同。我们认为,包括刑事诉讼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是特定社会形态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把现代化视为涉及方方面面的整体变化过程,那么就不得不承认包括刑事诉讼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同样存在一个现代化问题,同样可依照现代化有关理论加以分析。法律,总是与特定社会的生活形态紧密相连,正如昂格尔所指出的,“法律的特性会因社会生活形态的不同而变化。每一社会都通过法律显示它用以团结其成员的那种方式的最深层奥秘”。[5]现代化也必然成为法律制度自身演化、发展的宏观方向与内驱动力。较之法律制度的其他层面,程序法总是更为贴近现实的社会生活,“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在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以极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6]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紧密地触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制度上的改变,尤其是文明发生重大变动,对刑事裁判形式所产生的影响,要比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以及如何惩罚这些行为的影响更加迅速、更加深刻。”[7]考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发现,与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同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由传统型刑事诉讼制度向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转化的艰难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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