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分析框架
——基于对若干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实证调查
王亚新;陈杭平
【摘要】作者在若干基层法院从事的实证调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施之后,证人出庭率在司法实践中有较明显的上升。本文提出了诉讼过程中的“三方博弈”这一分析框架来解释该现象,还从这种新的视角出发,进一步讨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基础法理和促进证人到庭的立法对策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证人证言;实证调查;“三方博弈”机制;证人出庭义务
【全文】
证人出庭作证是近年来在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受到关注的一个问题。一方面这是一个程序规范的法解释学问题,但在另一方面,证人很少出庭的现实似乎又反映了法治理想与中国国情之间、法律人的应然话语与现实之间存在着深刻的落差,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在具体而微的层面上折射出了当代我国的转型期法制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种种复杂相互作用的所谓“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主要着眼于证人出庭所涉及到的“法与社会”关系这一理论视角,我们对若干基层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的实务进行了实证调查。这项调研首先提出并试图在一定范围内寻求解答的问题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2002年4月正式实施以来,法院的诉讼实务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否有所增长呢?
主要围绕这个间题,我们自20(M年春开始,分别在山西、北京、内蒙和河北随机地选择了五个基层法院作为对象(以下用A、B、C、D、E的字母来分别表示),到当地实施了调查[1]。采取的主要方法除对部分法官和律师进行访谈之外,就是分2001年与2003年两个时间段,逐个检索一定期间(一般为这两个年度的若干个月)内所有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民事案卷。具体的做法是先排除以调解、撤诉、移送管辖等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卷宗,再查阅剩下的案卷判决书和庭审笔录等内容,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等情况分别加以统计。在五个法院我们一共检索了数千件案卷,最后得到的判决结案样本共为1780个,其中有证人到庭作证的案件为169个[2]。
本文首先介绍这项调查取得的一些数据并加以分析,然后就“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现实条件下,证人究竟通过何种机制才出现在法庭上”的设问提出一个假说性的分析框架。最后,对我们的调查所见有何理论意义及可能给有关程序规范的立法论及解释论提供什么参考等问题做一些讨论。
一
到目前为止的先行研究除一般地指出司法实践中极少有证人出庭作证之外,也有少数文章披露了片断的具体数据。这些数据显示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实在是微不足道[3]。但我们统计的结果表明,至少就作为调查对象的这些法院而言,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实施之前,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情形也不一定就象我们想象中的那样罕见。然而更重要的发现是,在上述证据规则实施之后,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在这些法院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大都有相当明显的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