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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概念

  

  然而,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日本刑法理论与韩国刑法理论在关于狭义的构成要件概念的理解上并不相同。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德文的“Tatbestand”译为“构成要件”的同时,直接将此概念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狭义的构成要件概念。{5}(P56){8}(P144)而在韩国刑法理论中,尽管也存在“Tatbestand”(构成要件)概念,其并非指狭义的构成要件概念。在韩国刑法理论中,狭义的构成要件是指不法构成要件(Unrechtstabestand),即包含有犯行固有不法内容的所有要素在内的不法类型。{9}(P121){10}(P181){11}(P137)而这里的不法类型是指在刑法上当罚的不法的特别类型。因此,其实际上指称的是刑法分则各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这一点上与日本刑法理论中所理解的狭义的构成要件概念有相同之处。尽管日本学者山中敬一教授在其教科书中作为构成要件概念的种类也介绍了“不法构成要件”概念,但却并未将其作为狭义的构成要件概念来理解。{8}(P145)


  

  (二)广义的构成要件概念—犯罪构成要件


  

  广义的构成要件概念,是指包含刑法分则的罪刑法规中关于可罚性的所有前提条件的构成要件。由于此构成要件概念中并不包含有正当化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等要素,而只包含有关于犯罪成立及可罚性的所有积极的要件,所以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Deliktstatbestand)。{8}(P145){9}(P121){10}(P181){11}(P137)这里不仅包括狭义的构成要件,而且还包括刑罚的加重、减轻要件以及客观的处罚条件与特殊的责任要素等内容。


  

  在韩国刑法理论中,将罪刑法规中所存在的表现某种犯罪典型责任内容的要素即特殊的责任要素也归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由于此特殊的责任要素首先指与行为人的一定责任相关联的动机,表现的是行为人的心情的内容,所以通常也称作行为人的心情要素或心情无价值。例如韩国刑法第231条规定的杀害婴儿罪中的“特别值得参酌的动机”便是纯粹主观的责任要素。此外,还将客观的责任要素即其实质的内容并不与不法相关联而是与责任相接近的动机直接关联的特殊的责任要素归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概念中。如在前述的杀害婴儿罪中,“分娩中”或“分娩之后”这种特殊的行为状况即是。韩国刑法理论将在法律上记述这种特殊的责任要素的构成要件称作责任构成要件,进而与不法构成要件概念相对应。


  

  此外,客观的处罚条件也归属于此犯罪构成要件中。客观的处罚条件尽管并不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但由于其左右着所成立之犯罪的可罚性,因而也被包含在刑法分则的罪刑法规中,属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之一。例如韩国刑法第129条2项中规定的“事前受贿罪”中的“成为公务员或仲裁员时”,韩国刑法第323条妨害行使权利罪中的“妨害他人行使权利时”等要素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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