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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


贺平凡


【摘要】我国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犯罪数额认定规则。作者认为,犯罪数额的认定应该有以下一些规则:印证规则,就低规则,接近规则,锁定规则,平均规则,结论规则,实得规则,参与规则,本意规则,累计规则。对于作案次数的认定,应明确以下4个规则:同时同地规则,单独追究规则,完成形态规则,排除计数规则。
【关键词】犯罪数额;作案次数;认定规则
【全文】
  

  刑事诉讼中的数量,是指与定罪量刑有着密切关系的犯罪数额和作案次数。而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就是指犯罪数额与作案次数的认定规则。这些规则有的属证据法范畴,有的是实体法所要求的,系统地研究制定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是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需求。


  

  一、犯罪数额认定规则


  

  我国刑法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如盗窃罪,抢夺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偷税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等,在司法实践中,约百分之八十以上刑事案件的处理与犯罪数额的认定有关。在这些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事实依据的案件中,犯罪数额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标准。但是,我国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以至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认定犯罪数额混乱的情况,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犯罪数额的认定有其特定的规则,笔者认为犯罪数额的认定至少应该有以下一些规则:


  

  1.印证规则。即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与其他言词证据能相互印证的,以相互印证的数额认定。相互印证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证明方法。它以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为基础,不仅要求证据的数量必须在二个以上,而且要求这些证据的内容必须相互印证,没有矛盾。以受贿案件为例,如行贿人供述向被告人行贿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亦供述其收受了行贿人向其行贿的人民币2万元,此时,就应认定被告人受贿人民币2万元。印证规则是在证据的内容相互吻合104的理想状态下适用的数额认定规则。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二个以上证据证明的内容往往不能完全吻合,这时就应考虑适用其他规则了。


  

  2.就低规则。即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与其他言词证据不一致的,以其中较低的数额认定。就低规则是以印证规则为基础的。以盗窃案件为例,如失主陈述被窃人民币1万元,而被告人供述从失主处窃得人民币6000元。若无其他证据佐证,只能就低认定6000元。因为1万元中当然包含了6000元,所以认定6000元是有证据印证的,证据是确实的。相反,如果认定1万元,那么该1万元中的4000元就因没有证据印证而使其成为孤证,因而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由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数额陈述的不一致情况较多,因此,就低规则便成为认定犯罪数额的常用的规则。遗憾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只知道就低不就高,而没有掌握接近规则和结论规则等,因此,经常出现就低规则被错用甚至被滥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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