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

  

  1.同时同地规则。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一般掌握为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1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1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盗窃3次。如果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3家居民住宅,应认定为盗窃1次。如行为人在一幢楼里偷了一家住户的财物后回家,然后又重新返回该楼对另一住户进行盗窃,由于时间上的中断应认定盗窃2次。


  

  2.单独追究规则。即作案次数的构成不以犯罪既遂为标准,而以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单独追究刑事责任为依据。如一次抢劫未遂的行为,可以单独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可以认定抢劫1次。但是一次未遂的盗窃,就未必可以单独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除非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符合单独追究规则的次数相加达到3次以上的是加重对被告人处罚的法定情节。至于“多次”犯罪中有部分是未完成形态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3.完成形态规则。刑法规定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多次”中的每一次,可以都不具备单独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既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又不属于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此处的次数也只是作案次数而非犯罪次数。既然多次盗窃不以盗窃数额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而以盗窃多次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那么对这里的“多次”的认定标准就不能降低,即每一次的盗窃行为必须是完成形态,对于未完成形态的作案次数应予排除,排除后行为人的盗窃次数在1年内达到3次以上的,可以定罪处罚。


  

  4.排除计数规则。指在计算作案次数的过程中,对于实体法要求不能处理和不能重复处理的作案次数不予计数的规则。这一规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不计入作案次数。如行为人在14周岁以前的犯罪行为绝对不能计入作案次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外之罪的,也不能计入作案次数。二是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要考察其连续性,对于缺乏连续性的违法行为不计入作案次数。如《解释》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最高法院以“1年内实施3次以上”作为认定盗窃居民住宅和扒窃行为连续犯的时间界线。超出1年的,不能计入作案次数,也不能作为犯罪论处。三是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行为人过去已被处理过(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行为,一般不能再行累计作案次数,予以重复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