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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

  

  3.接近规则。指被告人有多次不同的数额供述或多名被告人各有不同的数额供述,按照其中最接近其他言词证据的数额认定的规则。这里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告人一人有多次不同的数额供述。以抢劫案件为例,如被害人陈述被抢人民币900元,被告人只有一人,他先后供述劫得被害人的人民币的数额分别是600元、300元、800元,应以最接近被害人陈述的800元认定。这样认定并不违反印证规则和就低规则。因为被害人陈述的900元中当然包含了800元,所以认定800元是有证据印证的,证据是确实的,且认定800元与被害人陈述的900元相比已经作了就低认定,亦符合就低规则。另一种情况是多名被告人各有不同的数额供述,取其中最接近其他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的数额予以认定。还是以抢劫案件为例,被害人陈述被抢人民币2000元。第一被告人供述劫得人民币1900元;第二被告人供述劫得人民币1200元;第三被告人供述劫得人民币1500元,以最接近被害人陈述的1900元认定。如果多名被告人各自的供述均不稳定,亦以最接近被害人陈述的一次供述数额为准。理由如前所述。在适用接近规则时,还必须注意被告人的不同供述的数额应当小于其他言词证据陈述的数额。如果被告人的不同供述的数额均大于其他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的数额,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只能适用就低规则。如果部分高于、部分低于其他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高于部分排除采纳,低于部分适用接近规则。


  

  4.锁定规则。指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数额曾经与其他言词证据相互吻合或比较接近,以后又无理翻供,使之与其他言词证据陈述的犯罪数额的差距越来越大时,应将被告人曾经与其他言词证据相吻合或比较接近的犯罪数额予以锁定,对被告人无理变供不予采纳的规则。因为如果适用就低原则,以被告人翻供的最低数额认定,那么,只要被告人的供述变化到零,那就没有数额可以认定,就会网开一面,放纵犯罪。所以,锁定规则的运用将有助于固定被告人的供述,避免围着口供转的现象。但是,只要被告人变化的供述有其合理性和可采性时,就应排除适用锁定规则。


  

  5.平均规则。指在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案件,遇到销售金额或其他数额高、低不等难以具体查明时,取其平均数额予以认定的规则。如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香烟,最高售价是每包10元,最低售价是每包6元,取其平均价以每包8元为其销售金额。排除适用平均规则的例外情形是,有证据证明绝大部分伪劣香烟被告人是以最低价(每包6元)出售的,以最高价(每包10元)出售的只是极少数,不可能存在平均8元一包的情形,此时,应适用就低规则,以最低价计算销售金额。平均规则适用的对象是多方面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等等,这些规定所反映的都是平均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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