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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风险规制工具的信息交流

  
  要求以标准化术语对加工食品成分做出说明,如要求加工的食品附有营养成分的说明,包括脂肪、纤维、糖分、热量等,以便利和鼓励消费者控制“营养过剩”带来的健康风险,也是一种已经被广泛采用的风险交流的方式。

  
  在金融市场上,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披露投资风险相关信息,既包括“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样总括式的提示,也包括体现于年报和特别申明中的、更为具体的信息;事实证明,投资者尤其是股民会对这些信息做出灵敏(有时是过于灵敏)的反应。

  
  在劳动力市场上,也可实施风险交流方案[40]:要求雇主必须的以新员工培训等方式告知雇员工作相关风险,工人就可以关于风险信息做出放弃工作或要求更高工资的反应,从而构成对雇主改进工作条件的激励。

  
  总之,从已有的实践经验来看,作为规制工具的信息交流有着广泛的适应性。只是,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目前尚未真正进入“自觉地”将信息交流当作规制工具加以利用的阶段。

  
  以经济合作开发组织对PRTR制度推广为例。根据其推介手册,[41]经济合作开发组织期望通过“企业向行政机关报告可能有害的多种化学物质的排放量、废弃物的移动量,行政机关再予以公布,”就能够“抑制可能有害的化学物质的排放量、废弃物的生成量。”然而,前文的分析已经表明,TRI之所以能成功地达到减少污染这一目标,并不单纯是“企业报告”加“政府公开”而已;更重要的是,它激发了有效的信息交流。如果不抓住有效的“信息交流”这一关键,在学习TRI制度时,只强调“报告”与“公开”,而忽略被报告和公开的信息是否真正以公众可理解的方式传递给了公众;那么,只能说学到了“皮毛”而已,实际成效将会如何恐怕很难有保证。

  
  (二)信息交流的限度

  
  信息交流只有在适当的信息成功地传递到需要信息的接受者那里时才是有效的,[42]这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被交流的信息必须首先被生产出来,而正如前文已经提到过的,信息的生产是有成本的,因此,一些从防范风险角度来看非常必要的信息可能是匮乏的。第二,被传递的信息必须是可理解的,否则信息的发布只不过是无意义的“空气振动而已”,信息的交流无法实际发生;第三,信息必须能够与接受者的行为选择具有实质关联,即可以影响到信息接受者的行为选择,因为信息接受者的选择,是一种回馈给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若发布的信息对信息接受者的行为毫无影响,那就只是信息发布者的“独白”,而并未形成真正的双向交流。

  
  现实中,存在相当多的因素会影响到信息交流的有效性。

  
  规制者要求提供的信息本身可能并不适合需要。[43]规制者不能要求企业披露与风险行为有关的“全部”信息,必须有所选择。而判断应将何种信息纳入报告及公开的范围,是一个相当困难的任务。比如,证券招股说明书中所包含的大量信息,就一直被认为对于小股民并无作用。

  
  信息传递方式可能造成扭曲。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可能在有意无意中采取了晦涩难解甚至误导的方式;从信息接受者角度,理解和接收信息的能力各有差异,公众对信息的反应很多时候并不理性。比如,对转基因食品的特别标注,使许多消费者认为食用转基因食品有着重大的健康风险,但事实上并没有科学证据表明这一点。[44]而有关药物副作用的说明,也可使相当多的患者大受惊吓,高估用药的风险程度。

  
  信息太多也会成为问题。这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而社会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当信息超负荷时,消费者会忽略那些超出其处理能力的大量信息,在仿佛没有这些信息的情况下做出选择。[45]当风险信息过多或不同来源的风险信息彼此冲突,使人无所适从时,人们也会倾向如此行为。

  
  最后,并非最不重要的是,信息交流作为规制工具,除了要求公开一定范围的风险信息外,对被规制者并没有更多要求,这一点既有利亦有弊:有利的一面是,正是这一点保证了信息交流不会限制被规制者的行动自由,使其在回应公众及消费者的压力时能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的一面是,并非所有的被规制者来自公众和消费者的推动力都同样敏感,有些风险行为者,由于种种具体情况的差异,可能对信息交流中这类来自“草根”的“软压力”完全无动于衷。这时,信息交流就很难取得规制效果了。

  
  这些的讨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息交流作为风险规制工具的吸引力。然而,如果我们能够清醒地意识到普适的完美风险规制工具根本不存在,就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讨论中的发现——这些有关适用条件与局限性讨论至少提醒了我们:虽然在风险的不确定性达到相当程度,以至于政府无法提出具有合理性的强制标准,也就是缺乏论证强制标准合理性的信息时,信息交流工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但是,作为一种“软”的规制工具,信息交流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强制命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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