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具有独特适应性和灵活性的TRI制度下,不会发生这类问题。因为TRI的作用机制中,并不包含强制企业必须达到的固定标准,——无论是总量还是个别单位,都不存在由规制者自上而下发布的“硬”标准。如果说有标准,那也是企业在与竞争对手的比较、在公众的压力下自行制订的目标,是个别化的“软”标准。因为竞争对手的表现和来自公众的压力始终随着具体社会情境的变化而变化,企业为自己确定的这种个别化“软”标准也会不断变化。在这个意义上,这些“软”标准,无论有关风险物质排放的总量还是个别单位,都是面向未来开放的,处于与时俱进地动态“调整”之中。
(三)信息交流的其他优点
当代风险规制领域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越来越依赖于日趋分化的专门知识和技术,而对于我们应当如何应对特定风险,技术专家与普通大众往往会给出不同的答案。[32]社会心理学告诉我们,[33]这是因为专家和普通人在风险认知及评价方法上存在差异:专家会理性地分析风险,计算并比较不同风险可能会带来的损失;而普通人并不掌握那些分析理论和计算工具,判断风险时习惯于依凭“直觉判断,或者某些能帮助其简化问题的、习以为常的规则或技巧”。[34]
但是,风险规制中,决策者不能仅仅考虑技术专家的意见,还要考虑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和评价。这一点既可得到实用权衡的支持,也拥有基于规范价值的辩护。从实用的角度来说,民众哪怕是毫无根据的恐惧在连锁效应作用下也会造成各种成本,甚至“远远超出风险的实际影响本身”;[35]因此,规制者简单将公众对风险的情绪反应斥之为“不理性”或“愚蠢”而置之不理,是不明智的。从规范价值的角度,民众受到风险管制决定的影响,是社会风险的最终承受者,根据现代民主主义的理念与规范,理应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决定何种风险水平是“可容忍的”以及在应对风险过程中应当如何分配社会资源时,专家的判断并不能取代一般民众的价值取向——-这类政治判断只有民主的决定才具正当性。
然而,在风险规制的相关决定中,民众可能因为1.缺乏专业知识能力,2.习惯于依赖未经反思的直觉,3、容易受到从众心理影响,或者4、过于情绪化而犯下各类认知以及判断上的错误。另一方面,专家的意见也并非总是可靠的。首先,从根本上说,科学知识本身是一个“猜想与反驳”的过程,其权威会保持到下一个反证出现为止。[36]例如,科学上对酸雨发生机制的认识,就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现在人们怀疑二氧化硫的减排并不能改善酸雨状况。[37]第二,科学家也是社会人;[38]其科学研究活动并非在真空里进行,而是在特定社会组织和社会环境之中展开的,其研究结果与这一科学研究过程密不可分。风险分析当然也不例外。最后,当被迫在数据不足或超出既有专业知识限度的情况下作判断时,科学家与普通人并无两样。[39]
这样,公众看法与专家意见之间的相互交流,互相校正和互相补充就十分必要了。专家对风险科学和理性的分析在得到容易理解的解说时通常能够有力地校正公众的认知错误,公众对风险的多角度多方面的评价则有时可以矫正专家因细密分工造成的偏狭;公众在现代民主社会里理应对于政治性的风险规制决策掌握最终发言权,而专家理性可以起到促使决策过程成为“慎议民主”(deliberate democracy)而非“多数人的暴政”的积极作用。
像TRI这样的信息交流制度,恰恰可以提供一个使专家知识与大众意见相互交流、校正及补充成为可能的机会和渠道。可以说,对风险的认知和判断,专家与公众之间的分歧越大,就越是说明信息交流确有必要:若分歧是事实认知方面的,则可借信息交流机会,消除误解;若分歧是价值判断方面的,也可借信息交流为彼此的协商提供一个因共享信息而形成的基础。
五、拓展讨论:信息交流的应用及其局限
如前所述,美国的TRI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借鉴、仿效或移植的努力。但就借鉴而言,仅仅认识到美国TRI制度达成显著规制绩效的作用原理关键在于风险信息的有效交流,还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更全面地分析其广泛应用的可能性及其局限所在。
(一)信息交流在风险规制领域的广泛应用
实践表明,在风险规制中能够利用信息交流工具的,并不限于TRI,也不限于环保领域。
在环境领域,除了PRTR,环保标记与自愿的环保认证也包含信息交流的成分。实践表明,它们也能够取得相当不错的规制效果。
在环境领域外,旨在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方面,有一些风险交流的实例很早就出现了。比如关于“吸烟有害健康”这一强制警示。还有电视节目中有暴力恐怖等情节或镜头时出现的“家长指引(PG)”警示。它们以简单明了方式向消费者传递着“风险”相关的信息,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利于消费者自主做出如何处理该风险的决定。